第三十五章 廢物利用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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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北前世的時候,是法學院畢業的。
雖然後來沒有從事相關的行業。
不過,基本的法律知識,蘇北還是具備的。
要不然,也不可能畢業。
在法學院的時候,蘇北學到的第一個準則就是:法律只保護聰明人的利益。
這裡所謂的聰明人,主要指的是那些熟悉法律並且懂得去利用法律的人。
所以,在創作完成之後,蘇北就透過郵件的方式,把自己的原稿,透過快遞的方式郵寄給了自己的朋友。
快遞還是用的華國郵政。
透過華國郵政系統,就能夠查詢到相關的資訊。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快遞時間具有客觀性,是可以作為法院判罰的有效證據。
不過,在著作權法相關的規定之中,也明確規定了。
快遞的包裹必須要完好無損。
也就是說,在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之前,這封快遞必須是沒有拆開過的快遞。
只有這樣,才可以作為有效證據進行儲存。
這就是法律的事實證據。
郵寄的時間節點,可以被認定為原創的最早時間。
如果哇唧唧傳媒沒辦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原創時間比蘇北提供的時間更早的話。
那基本就可以認定哇唧唧傳媒惡意搶注版權。
當然,如果蘇北沒有進行這一步操作的話,版權多半是要不回來了。
因為華國是個講究實證的國家。
認證和口頭證據,在法律的效力等級很低。
一般情況下都是作為實證的輔助證據進行使用。
一旦缺乏了實證,證據鏈就不算完善,就不能結案。
所以,如果沒有這個郵遞過程的話,即便有邊防連戰士的口供,蘇北多半也是打不贏官司的。
這種情況,一旦提起訴訟,蘇北基本已經立於了不敗之地。
只不過現在的蘇北並不急著提起訴訟,原因很簡單。
以哇唧唧傳媒的德行,現在肯定想著怎麼把版權高價的賣出去,從而攝取更大的利益。
這種情況下,提起訴訟的時間越晚,它賺的錢也就越多。
到時候賠償的自然也就更多。
這叫什麼?
這就叫放長線,釣大魚。
把範雲趕出去之後,蘇北就繼續忙自己的事情了。
當下,還是老老實實的把文工團的軍隊文職考下來。
等文職到手之後,才能擺脫哇唧唧傳媒這個泥潭。
到時候,他才能放開手腳做自己的事情。
哇唧唧傳媒,董事長辦公室。
“咚咚咚......”
“進來。”
杜丹看了一眼進門的範雲,問道:“事情辦的怎樣?蘇北同意出來錄製《祖國不會忘記》了嗎?”
“杜總......”
範雲無奈道:“你是知道的,這蘇北就是茅坑裡的石頭,又臭又硬。
我剛提出條件,他就把我轟出來了。
甚至還揚言要告我們。
讓我們等著收律師函呢?”
“他有這樣的反應也在預料之後。”杜丹繼續道:“既然他自己不知好歹,那我們也就不用再客氣了。”
“杜總,那《祖國不會忘記》這首歌怎麼辦?”範雲小聲的提醒道:“企鵝音樂那邊,可是等著我們送demo過去呢。”
“周楠最近不是一直沒有發新歌嗎?”杜丹繼續說道:“把這首歌給周楠,給他三天的時間。
把這首歌錄製完成,稍後的話,提交給企鵝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