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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的我不曾思考過的問題。現在,我認為我賦予女性主角的全部苦難都毫無意義,因為在賦予她們苦難後,我只給予了她們「被男人愛」的權力,沒有讓她們成長,也沒有讓她們自強,她們只是我筆下任意打扮的人偶,我愛她們,但這份愛淺薄又無知,與「我都是為你好」沒有區別。
就好像古早臺言裡「傷害自己令他痛苦」的邏輯一樣錯誤可笑,我不想誤導還在看我寫的文的大家,讓你們產生「他控制我、傷害我、強迫我、命令我都是因為愛我」的想法,我不敢想像這些年我寫了這麼多本小說,看文的讀者朋友們,有多少是未成年,多少剛剛步入社會,多少會因此美化愛情裡的暴力與控制。我為此感到後悔與慚愧,似乎我賦予她們這麼多苦難,都只是為了讓她們「值得被男人愛」,「用自己的苦難來取悅男人」,同時告訴讀者朋友,「你們要白要幼又嬌軟還要委曲求全,這樣才能有男人愛」。
在寫《無情應似我》時,其實最想寫男主殺兒子的情節,當時的想法是要殺兒子必然不可能是處男,可為什麼不能是呢?我可以改成侄兒,可以改成養子。我為什麼沒有?筆在我手上不是嗎?唯一的解釋就是潛意識裡我從未這樣想過。
我自認為寫過女非男處,就有資格寫女處男非,就能證明自己並不厭女,但現在我認為這樣的「公平」十分可笑,我既沒有讓陳麼四十歲睡十七八歲的美處男,也沒讓她有一群孩子,更沒有在最初就賦予她男一的權力地位,我的這種公平,更像是喊著「男女平等」,結果卻還是把「男」字放在了「女」字前面。我寫的強取豪奪文,現實中女主是絕對得不到愛,也不可能圓滿結局的,唯一真實的大概只有男主的囚禁、強姦、逼生,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可能不被制裁併且全身而退,甚至能拿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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