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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規定,其實就是列強欺負清政府對這項權力不清楚,不重視。這些規定暗含三點,一是外籍船隻進出中國口岸時有權自由僱用引水人,二是任何人,包括外籍人,都可以申請在中國擔任引水人,三是引水事權操縱於外國領事手中。這些規定,中國引水業納入了依附型發展道路,埋下了引水權喪失的根由。
當時,中國引水業方處於起步階段,專門的中國引水人非常少,多由漁民、船戶兼營引水。在外國領事、商人以及航運勢力的支援下,外籍引水人紛紛躋身各通商口岸引水業。及至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後,通商口岸增多,引水業也在更多港口興起。制定全國性的引水法規,建立統一的引水管理制度,遂成為引水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但當時清政府依舊缺乏這方面的自覺,對此漠然處之。這又給外籍勢力以可乘之機,他們積極策劃制定引水規章,試圖將中國引水業的管理權,集中到自己手中來。
1867年,駐北京的外國公使團,正式向清政府提出要求制定一份全國性的引水法規。這一提議為清政府所接受。而制訂這一引水法規的,就是已經被清政府所看重、信任,並且擔任了海關總稅務司羅伯特。赫德。 就這樣,在公使團的操縱和赫德的蓄意引導下,一份《中國引水總章》草案很快出**,並得到了清政府總理衙門及公使團的認可。試行一年後,赫德又對這份章程稍作修改,於1868年再次頒行各港“試行”。不過,說是“試行”,這個章程卻一直施行到了現在,足足過了28年(真正的歷史是66年)。
《引水總章》規定,凡是與中國簽訂了通商條約的國家,其公民與中國人一樣,都有資格申請擔任通商港口的引水人。全國的引水管理權,集中於海關總稅務司手中。在總稅務司的領導下,根據《總章》的精神,各港分頭制定地方性引水章程,並負責本港引水事務的具體管理,各港負責引水事務的結構,是各海關稅務司下屬的理船廳,其長官為港務長。由此,一個以海關總稅務司核心、以各港理船廳為樞紐的全國性引水管理體制,遂得以建立。《總章》頒行後,中國沿海各港口的引水業,即在這種體制內執行,六十多年裡,一直未有大的改變。
表面上,這種體制有利於維護中國的引水權,因為從名義上說,海關是中國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但問題在於,其一,海關係統完全被外籍人,尤其是英國人所控制,並服務於外國對華經濟、政治攻略,因而主觀上並無維護中國引水權的動機。其二,海關並沒有掌握引水事務的全部權力,因而客觀上無法抵制外籍勢力對中國引水權的侵奪。《總章》規定,除了港務長之外,外國領事和外國商會,在港口引水管理上,也有很大的發言權。譬如,在引水人考選時,外國領事和外國商會代表,即佔了四票中的兩票,還有兩票,為引水人代表和港務長自己。可引水人代表往往也是外籍人。這樣,在外籍勢力佔絕對優勢的情況下,能夠透過考試、取得證書,並正常執業的引水人,幾乎都是外籍人。外籍港務長即使有意維護中國的引水權,也力不從心。更何況他們還沒有這種想法。
引水事權既為外國勢力把持,外籍引水人遂逐漸將中國引水人排擠出去。在上海港,從1871年開始,就從未增補過中國引水人。而原有的中國引水人也迫於外籍引水人的壓力,不是辭職,就是提前退休,如今已經沒剩下幾個人了。可以想象,再往後,中國的上海港可能就不會再有中國自己的引水人。而不僅在上海港,其它沿海通商港口莫不如此。由是,中國新興的引水業變成了一個“國際性”的行業,而本國人反被排斥於其外。
引水權的喪失,不僅侵害了中國引水人及航運業的利益,也嚴重威脅中國的國防安全。
本來,這一次的談判有許多內容其實都是郭金章向李鴻章提起的,甚至經濟特區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