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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如果在借條上沒有明確為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即在主債務人也就是實際借款人無法承擔還款義務的情況下,保證人才承擔還款責任。)則視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就是指債權人可以在未向實際借款人索要借款的情況下直接向保證人索要借款。)。
但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典》於2021年1月1日頒佈施行以來,民法典內設定了專章規定了保證合同,首先明確保證合同是為保證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由於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當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時,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什麼情形能夠導致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呢?例如當借條的簽訂違反了債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時可使主債權債務合同歸於無效,換言之明明只借了1000元,債權人也即出借人非得逼著債務人籤一份借款3000元的借條,那這個借條就可因為違反債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歸於無效,此時保證合同自然也應認定為無效。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若是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這說明即使非借款人本人的人在瞞著借款人的情況下私下裡了出借人達成書面的保證還款合同,債權人接收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保證合同就成立了,也就是說此時在借款人無法償還借款的情況下,第三人需要履行還款的保證義務,此時不能因為和借款人二人之間的關係變動而拒絕履行義務。
接下來是涉及到俞樹林說的保證人在他兒子也即實際借款人去世的情況下,究竟能否被申請執行人也即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俞樹林的兒子作為債務人、俞樹林家的親戚作為保證人和同村的債權人簽訂了借款合同,到期後沒有按時還款,債權人將俞樹林兒子和保證人一同告上了法庭,在生效裁判文書執行時,俞樹林兒子拒不出面且經過查詢未發現有財產能夠用來還債,此時保證人的銀行卡、支付寶、微信賬戶等被凍結。而後俞樹林為了堵住保證人的埋怨之口,同意以自己家的土地抵償給債權人種來實現分期還款的目的,但誰也沒想到對方還沒開始種地時,俞樹林的兒子就因為酗酒過度引發腦出血死亡,在搶救俞樹林兒子的過程中俞樹林又將家中的地抵押給村裡的其他人借了三萬元用來還債,現在俞樹林其實是不想履行繼續還款的義務但又害怕債權人能夠直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那就會使得俞樹林一家在親戚面前抬不起頭,於是俞樹林找到了李珊。
借款中為什麼需要一個保證人?這本身就是債權人出於保護自己真金白銀借出去的錢能夠要回來的一個託底方法,也就是說即使遇到債務人無錢還款時保證人也能還款,那麼此時俞樹林的兒子已經去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