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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還是先從戰爭的純概念淡起,那麼我們就得承認,戰爭的政治目的本來就不包含在戰爭領域內。因為戰爭既然是迫使對方服從我們意志的一種暴力行為,它所追求的就必然始終是而且只能是打垮敵人,也就是使敵人無力抵抗。雖然打垮敵人這個目的是從概念中推出來的,但在現實中人們在許多場合所追求的目的同它非常接近,因此我們打算先在現實中探討打垮敵人這個目的。
以後我們在《戰爭計劃》一篇中再進一步探討什麼叫做使敵國無力抵抗,但在這裡必須先弄清楚敵人的軍隊、國土和意志這三個要素,它們是可以概括其他一切物件的總的物件。敵人的軍隊必須消滅,也就是說,必須使敵人軍隊陷入不能繼續作戰的境地。順便說明一平,以後我們所說的&ot;消滅敵人軍隊&ot;,都是指的這個意思。
敵人的國土必須佔領,否則敵人在那裡可以建立新的軍隊。
但是,即使以上兩點都做到了,只要敵人的意志還沒有被證服,也就是說只要敵國政府及其盟國還沒有被迫簽訂和約,或者敵國人民還沒有屈服,我們仍不能認為,戰爭,即敵對的緊張狀態和敵對力量的活動,已經結束。因為,即使我們完全佔領了敵人的國士,敵人在他的國內或在盟國支援下仍有可能重新起來鬥爭。當然這種情況在和約簽訂以後也是可能發生的( 這只能說明並不是每一次戰爭都能完全解決問題和徹底結束的),但是,隨著和約的簽訂,很多可能在暗中繼續燃燒的火星就會熄滅,緊張就會趨於緩和,因為一切傾向和平的人會完全放棄抵抗的念頭,而這樣的人在任何民族中,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很多的。所以,無論如何我們總得承認,隨著和約的簽訂,目的就算達到,戰爭就算結束了。
上述三個物件中,軍隊是用來保衛國土的,所以按自然的順序應該是先消滅敵人的軍隊,然後佔領敵人的國土,透過這兩方面的勝利以及我們在當時所處的態勢,才有可能迫使敵人媾和。通常,消滅敵人軍隊是逐步實現的,隨此而來的佔領敵人國土也同樣是逐步實現的。這兩者常常是相互影響的,因為地區的喪失反過來又會使軍隊受到削弱。但是上述順序不是絕對的,因此也並非總是如此。有時敵人的軍隊可能沒有受到顯著的削弱就已退到國士的另一邊,甚至完全退到國外。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佔領敵人國土的大部,甚至全部。
然而,使敵人無力抵抗這個抽象戰爭的目的,即實現政治目的的、包括其他一切手段的最後手段,在現實中決不是到處都有它的地位的,也不是達到媾和的必要條件,因此,決不能在理論上把它當作一個定則。事實上,在許多和約締結的時候,交戰一方並沒有陷入無力抵抗的境地,有時甚至連均勢都沒有遭到顯著的破壞。不僅如此,只要觀察一下具體情況,我們就不能不承認,在許多具體情況下,尤其是當敵人比自己強大得多的時候,打垮敵人只是一種毫無益處的概念遊戲。
從戰爭概念中推出來的目的所以不能普遍適用於現實戰爭,那是因為抽象戰爭和現實戰爭是不同的,這一點我們在前一章裡已經討論過了。假定戰爭真的象純概念規定的那樣,那麼力量懸殊的國家之間發生戰爭就不合情理,因而也就不可能了,因為在純概念中,只有雙方物質力量的差距不超過精神力量所能彌補的程度時,才能發生戰爭。而在歐洲今天的社會狀態下,精神力量所能彌補的物質力量的差距是有限的。因此,,我們所以看到力量懸殊的國家之間發生了戰爭,是因為現實戰爭往往同它的原始概念是相距很遠的。
在現實中,除了無力繼續抵抗以外,還有兩種情況可以促使媾和。一是獲勝的可能不大,二是獲勝的代價過高。
正如我們在前一章已經講過的那樣,整個戰爭不受嚴格的內在必然性規律的支配,它必須依靠概然性的計算,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