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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對他們進行有力駁斥的鐵證。2君士坦丁的反強姦的法律對人性中這個最為可恕的缺點卻顯得略無寬大心懷;因為按該條文對上述罪狀的描述,則不僅限於使用暴力強迫,而連採用溫柔的手段勾引一個歲以下的未婚婦女離開父母家宅的都應包括在內。&ldo;得手的姦汙犯將被處以死刑,而且似乎簡單處死還不足以償其辜,他將被或者活活燒死,或者在競技場上讓野獸撕成碎片。那處女如果出面聲稱她是自己願意跟他,那不但不能救下她的情夫,卻只會使得自己遭受和他相同的命運。這當眾進行的酷行將由有罪的或受害的女方的父母執行;如果出於人的仁慈本性使他們不願將這受到傷害的事張揚出去,並於事後雙方正式結為姻親,以挽回他們的家族的榮譽,那他們自己便將受到流放和財產充公的懲罰。奴隸,不論男女,如確犯有強姦或誘姦罪,一律活活燒死,或用另一種奇巧的,由口中灌入若干熔鉛的酷刑處死。由於這種罪行具有公共性質,甚至對外來遊客也可提出控告。起訴不受罪行發生時間的年代限制,判刑可以延及這種不正常婚姻的無辜的後代。&rdo;但是,每當一件罪行引起的恐怖遠不如懲處的酷刑本身的時候,嚴酷的刑法仍不得不對共同的人的感情讓步。這一敕令中的最為無理的部分,後代皇帝一般都予以修改或完全廢除了;甚至君士坦丁自己也常常透過赦免令對他的通令的過於嚴酷之處予以緩解。這真可說是這位皇帝的獨特的幽默,他在制訂一條法令時顯得那麼嚴格,甚至殘酷,而在執行的過程中他又顯得那麼手軟,甚至不惜違法。不論是在這位皇帝的性格中,還是在他的政府的體制中,幾乎再找不到比這更具有決定性意義的缺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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