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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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在大自然'是在它最微弱的現象中盲目地,朦朧地、片面地、不變地向前奔的東西。正因為它隨便在哪兒都是一個同一的東西;一一好比晨光曦微和正午的陽光共同有著日光這名字一樣,那麼在我們和在自然這同一的東西也共同有著意志這個名字;而這個名字就標誌著既是世界中每一事物的存在自身,又是每一現象唯一的核心的那東西。
在無機的自然現象和意志之間,——這意志是作為我們自己本質中內在的東西而被覺知的——,所以發生距離,所以在表面上似乎完全不相同,首先是由於兩種現象的對照而來,一種有完全固定的規律性,另一種又有表面上無規則的任意'活動'。原來,在人類,個性的勢力極為顯著:每人都有他自己獨特的性格;所以同一動機也不能對一切人發生同等的力量;並且在個人廣泛的知識領域內還有為別人所不得而知的千百種次要情況有其用武之地,還要更動動機的作用。所以單從動機就不得預測行為,因為'我們' 缺乏另外一種因素,亦即我們對於個別的性格和隨伴這種性格的知識沒有準確的瞭解。與此相反,那些自然力的現象在這裡表現出另外一個極端,它們是按普遍規律而起作用的,沒有例外,沒有個性;按照公開擺出來的情況服從著準確的預先規定,同一自然力是以完全相同的方式而把自己表出於千萬個現象中的。為了把這一點解釋清楚,為了指出一個不可分割的意志在它一切不同的現象中,在最微弱的和最顯著的現象中的同一性。我們首先必須考察作為自在之物的意志對於現象的關係,也即是作為意志的世界對作為表象的世界的關係,由此將為我們開闢一條最好的途徑,以便'我們' 更深入地探討在這第二篇中所處理的全部題材。
§24
我們跟偉大的康德學習,已經知道時間、空間、因果性,按其整個規律性和它的所有一切形式上的可能性說,在我們的意識中都是現成已有的,完全無待於客體。客體顯現於其中,構成其內容。換句話說,從主體出發和從客體出發一樣,人們都能發現時間、空間和因果性;因此人們有同等的權利把它們叫做主體的直觀方式,或叫做客體的本性,只要它是客體(即康德所謂現象),也即是表象的話。人們還可以把這些形式看作客體和主體之間一條不可分的界線,所以一切客體必須在這些形式中顯現,但是主體無待於顯現著的客體,也完全具備這些形式,全面看到這些形式。但是,如果要顯現於這些形式中的客體不是空洞的幻象而有一個意義,那麼,這些客體就必須有所指,必須是某種東西的表出,而這種東西不再和客體自身一樣又是客體、表象,又只是相對的,即僅是對主體而有的東西'等等';而是這東西的存在無待於一個作為其主要條件而和它對峙的東西,無待於這與之對峙的東西的形式;即是說這東西已不是表象,而是一個自在之物。因此,人們至少可以問:那些表象,那些客體,除了它們是表象,是主體的客體,把這撇開不談,還能是什麼嗎?如果還能是什麼,然則,在這種意義上,它又是什麼呢?它那完全不同於表象的那一面是什麼呢?自在之物是什麼呢?就是——意志,這是我們'對於這些問題' 的答覆,不過目前我暫時還不提這個答覆。
且不管自在之物是什麼,康德那正確的論斷說:時間、空間和因果性'往後我們會要把這些東西認作根據律的一些形態,把恨據律又認作現象的各形式的普遍表現)不是自在之物的規定,而只是自在之物成為表象之後才能附加於它的;即是說'這些東西' 只隸屬於現象而不隸屬於自在之物本身。原來主體既然從其自身,無待於一切客體就完全認識到時間、空間和因果性,並且能使它們成立;那麼,這些東西必然是附加在表象之為表象上的,而不是附加在那尚待成為表象之物上的。這些東西必須是表象成為表象的形式,而不是那接受了這些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