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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比喻,在《吠陀》和《布蘭納》經文中重複著無數次。)這裡所意味著的,所要說的,都不是別的而正是我們現在在考察著的:在根據律的支配之下作為表象的世界。
§4
誰要是認識了根據律的這一構成形態,即在純粹時間中作為這一定律出現,而為一切計數和計算之所本的這一形態,他也就正是由此而認識了時間的全部本質。時間並不還是別的什麼,而只是根據律的這一構成形態,也再無其他的屬性。先後“繼起”是根據律在時間上的形態,“繼起”就是時間的全部本質。其次,誰要是認識了根據律如何在純粹直觀的空間中起著支配的作用,他也就正是由此而窮盡了空間的全部本質;因為空間自始至終就不是別的,而只是其部分互為規定的可能性、也就是位置。關於這方面的詳細考察和由此而產生的結果,沉澱為抽象的概念而更便於應用,那就是全部幾何學的內容。——同樣,誰要是認識了根據律的又一構成形態,認識它支配著上述形式的(時間和空間的)內容,支配著這些形式的“可知覺性”,即支配著物質,也就是認識了因果律;他並由此也認識了物質所以為物質的全部本質了。因為物質,自始至終除因果性外,就再不是別的;這是每人只要思考一下便可直接理解的。物質的存在就是它的作用,說物質還有其他的存在,那是要這麼想象也不可能的。只是因為有作用,物質才充塞空間、時間。物質對直接客體(這客體自身也是物質)的作用是“直觀”的條件,在直觀中唯有這一作用存在;每一其他物質客體對另一物質客體發生作用的後果,只是由於後者對直接客體先後起著不同的作用才被認識的,也只在此中才有其存在。所以,原因和效果就是物質的全部本質;其存在即其作用(詳見《充足根據律》那篇論文§21第77頁)。因而可知在德語中將一切物質事物的總括叫做現實性Wirklichkeit,是極為中肯的;這個詞兒比實在性Reali? t一詞的表現力要強得多。物質起作用,而被作用的還是物質。它的全部存在和本質都只在有規律的變化中,而變化又是物質的這一部分在別的一部分中引出來的,因此,它的全 部存在和本質也完全是相對的,按一個只在物質界限內有效的關係而為相對的,所以'在這一點上'恰和時間相同,恰和空間相同。
但是,時間和空間假若各自獨立來看,即令沒有物質,也還可直觀地加以表象:物質則不能沒有時間和空間。物質是和其形狀不可分的,凡形狀就得以空間為前提。物質的全部存在又在其作用中,而作用又總是指一個變化,即是一個時間的規定。不過,時間和空間不僅是分別地各為物質的前提,而是兩者的統一才構成它的本質;正因為這本質,已如上述,乃存於作用中、因果性中。如果一切可想到的、無數的現象和情況,果真能夠在無限的空間中無庸互相擁擠而並列,或是在無盡的時間中不至紊亂而先後繼起;那麼,在這些現象和情況的相互之間就無需乎一種必然關係了;按這關係而規定這些現象和情況的規則更不必要了,甚至無法應用了。結果是儘管有空間中一切的並列,時間中一切的變更,只要是這兩個形式各自獨立,而不在相互關聯中有其實質和過程,那就仍然沒有什麼因果性;而因果性又是構成物質真正本質的東西;所以,沒有因果性也就沒有物質了。——可是因果律所以獲得其意義和必然性,僅僅是由於變化的本質不只是在於情況的變更本身,而更是在於空間中同一地點上,現在是一情況而隨後又是一情況;在於同一個特定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