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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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就已是自在之物的直接後果,而這自在之物只是在透過那些先驗已有的形式這一過道中才成為現象的。從這一見解出發可以少許解釋康德怎麼會沒看到'客體' 之為客體根本就已屬於現象的形式,並且根本就是被'主體' 之為主體所決定的,一如客體顯現的方式之被主體的認識形式所決定;沒看到由於這一緣故,如果要認定一種自在之物,這自在之物也決不能是客體,——然而康德總是假定自在之物為客體———而是'應該說' 這樣的自在之物必須處於一個在種類上完全不同於表象(不同於認識和被認識)的領域內,因此也沒有可能按客體相互聯絡的規律來推求自在之物。
康德論證自在之物,結果恰好和他論證因果律的先驗性一樣,兩說的立論都是對的,但兩說的求證方法都錯了,因此兩說都屬於從錯誤前提得出正確結論'這一類推論形式' 。我把這兩說都保留下來了,不過我是用完全不同的方式而妥當地予以證明的。
這自在之物,我既不是按那些將自在之物除外的規律偷偷摸摸竊取來的,也不是按這些規律推論來的,因為規律已經是屬於自在之物的現象的了;我也根本不是繞圈子得來的,其實倒是我直接證明了的,證明了它直接就是意志,而意志對任何人都直接顯示為他自己的現象的自在本體。
而對於自己的意志這一直接的認識也就是人的意識中自由這概念之所從出,因為意志作為創造世界的東西,作為自在之物誠然是不屬根據律所管轄的,因而談不上任何必然性,所以完全是無所待的,自由的,並且是全能的。不過在事實上這又只是對意志的自存自在說,而不是對意志的現象,對個體說的;正是由於意志自己'的顯現' ,這些個體作為意志的現象已是無可移易地被決定了的。可是在一般的,未經哲學淳化的'思想'意識中,也就隨即將意志和它的現象混淆了而將只屬於意志的'東西' 歸之於意志的現象了,個體絕對自由的假象就是由此產生的。正是這個緣故所以斯賓諾莎說得對,'假如個體是自由的,' 那麼被擲出的石子,如果它有意識的話,也會相信它是自願地在飛著。這是因為石子的本體固然也是那唯一自由的意志,但是和在意志的一切現象中一樣,在這裡當它作為石子而顯現的時候,卻已完全是被決定的了。不過關於這一切在本書的正文部分裡早已充分談過了。
康德由於他不曾認識到而忽視了自由這概念是在任何人意識中直接產生的,就將這概念的來源置於一個極深奧而難於捉摸的思辨中了(第一版第533頁,亦即第五版第561頁),說理性應常以絕對為歸宿,而這絕對則促成自由概念成為一種個別屬於人的東西,並說實踐上的自由概念這才也要基於這一超絕的自由觀念。然而在《實踐理性批判》第六節和該書第四版第185頁,羅森克朗茲版第235頁,他卻又從別的方面來引伸實踐上的自由概念,說絕對命令是以這概念為前提的:為了保證這一前提所以上述那思辨的觀念只是自由概念的第一個來源,可是在這裡這概念卻真正獲得了意義和應用。然而這兩種說法都不符合事實。這是因為個體在他個別的行動中有著完全的自由這一幻想,在最粗鹵的人的信念中最為顯著,這種人從來就沒思索過,所以這幻想也並不是基於什麼思辨的,卻每每被拿到思辨那邊去'濫竿充數' 。'能' 免於這種幻想的只有哲學家,並且是些最能深思的哲學家,再就是教會里最'有' 思想而最開明的那些作家們。
根據上述種種,自由這概念的真正來源基本上既決不是從絕對因這一思辨的觀念也決不是從絕對命令要以這概念為前提而推求出來的結論,而是直接從意識中產生的,在意識中每人都無待他求就將自己認作意志,也就是作為自在之物而不以根據律為形式的東西,自身無所待而倒是其他一切所依存的東西;但並沒有同時以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