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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作戰方法就是部署和實施鬥爭。如果鬥爭是一次單個的行動,那就沒有什麼理由再把它作進一步的區分了。可是,鬥爭是由若干本身完整的單個行動組成的。象在第一篇第一章裡指出的那樣,我們把這些行動稱為戰鬥,它們是鬥爭的單位。於是就產生了兩種完全不同的活動 那就是這些戰鬥本身的部署和實施,以及為了達到戰爭的目的對這些戰鬥的運用。前者是戰術,後者是戰略。
現在,人們實際上已幾乎普遍地把作戰方法區分為戰術和戰略了,即使不十分清楚這樣區分的理由,也能相當清楚地知道某些現象應該列入戰術還是應該列入戰略。既然這種區分已被盲目地採用了,那麼其中必然有深刻的道理。我們探討了這種道理,而且可以說,正是大多數人都採用這樣的區分,才使我們找到了這個道理。與此相反,那些個別著作家不根據事物的性質任意確定的概念,我們沒有必要去考慮,並且只能認為它們是不會被採用的。
按照我們的區分,戰術是在戰鬥中使用軍隊的學問,戰略是為了戰爭目的運用戰鬥的學問。
至於如何進一步確定單個的或單獨的戰鬥的概念,以及根據什麼條件來確定這一單位,在以後比較詳細地研究戰鬥時,才能完全說清楚。現在我們只能說明: 就空間而言,也就是就同時進行的幾個戰鬥而言,一個戰平的範圍正是個人命令所達到的範圍;就時間而言,也就是就連續進行的幾次戰鬥而言,一次戰鬥的持續時間應以每次戰鬥都會出現的危機完全過去為界限。這裡可能出現一些難以確定的情況,也就是說,有時若干戰鬥也可看成是一個戰鬥,但決不能根據這一點否定我們這樣區分的理由,因為一切現實事物的類別總是透過逐漸的過渡才形成的,我們這種區分也不例外。因此,即使觀點不變,也一定會有一些活動既可以列入戰略範疇,也可以列入戰術範疇。把軍隊象警戒線那樣疏開地配置和某些渡河的部署等就是這樣。
我們的區分只與使用軍隊有關,而且僅僅是針對使用軍隊說的。但是,在戰爭中還有許多活動雖然為使用軍隊服務,但是又不同於使用軍隊,其中有些同它的關係較密切,有些同它的關係較疏遠。所有這些活動都與維持軍隊有關。維持軍隊是使用軍隊所離不開的,是它的必要條件,這就象建立軍隊和訓練軍隊是使用軍隊的前提一樣。
但是仔細考察起來,所有這些與維持軍隊有關的活動總還只能看作是鬥爭的準備( 不過它們和鬥爭非常接近,貫穿在整個軍事行動之中,是和使用軍隊交替進行的) 。因此,我們有理由把這些活動象其他準備活動一樣不列入狹義的軍事藝術,即真正的作戰方法之內。而且從理論的首要任務是把不同種類的事物區分開這一點來看,我們也必須這樣做。誰會把給養和管理這一套瑣碎的事務列入真正的作戰方法呢? 它們雖然和使用軍隊經常有相互作用,但在本質上是和使用軍隊不同的。
我們在第一篇第三章裡說過,如果把鬥爭或戰鬥規定為唯一直接有效的活動,就可以掌握住其他一切活動的線索,因為這些線索最後都要歸結到戰鬥這裡。我們想以此說明,有了戰鬥,其他一切活動才有目的,不過它們是按其本身的規律去達到目的的。在這裡我們必須比較詳細地談談這個問題。
戰鬥以外的其他活動在性質上都是很不相同的。有些活動一方面屬於鬥爭本身,與鬥爭是相同的,但另一方面又為維持軍隊服務。另一些活動則僅僅屬於維持軍隊,而且只是因為它們和鬥爭之間有相互作用,才以其結果對鬥爭發生一定的影響。
一方面屑於鬥爭本身,另一方面又為維持軍隊服務的活動是行軍、野營和舍營,因為這三種活動是軍隊的三種不同的狀態,而軍隊在哪裡,哪裡就一定有戰鬥的觀念。
僅僅屬於維持軍隊的活動是給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