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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說實話,李珊單純看完這兩個還是不是太懂,但是不能秉持著太露怯的處事原則,李珊裝模做樣地點點頭,以十分感謝的口吻說著:“謝謝,還是我的基本功不紮實啊!”雖然李珊表現出一副瞭然於胸的自信,但是其實還是覺得沒道理。於是回到辦公位上繼續搜尋著交通事故認定的規定及解釋,終於讓李珊發現了兩個對於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至關重要的兩個字---“路權”!剛才看到的“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其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條例中第91條明確規定了應以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各方當事人的責任。而具體如何確定責任呢?最重要的兩個考量因素就是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路權原則中的路權指的是:所謂路權是指道路交通參與者依據交通法規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間和時間內使用道路的權力。路權由通行權和先行權組成。通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依法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間進行某種交通活動的權力,這種權力主要根據交通法規中“各行其道”的有關規定來取得。先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在有道路通行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範圍內、在一定道路空間上優先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力,這種權力常反映在有關讓路規定中。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由違反路權規定的當事人承擔主要以上的事故責任。所以也就是說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佔錯道行駛的那一方其實是違反了路權原則,而也正因為其違反了路權原則所以才需要追究其責任。本小章還未完,請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後面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