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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貿易集團成立之初,就與惟一的非國有股東臨江南華實業公司簽訂了固定分紅的投資協議,這個協議長達15年而且期滿後可以順沿,只是需要重新談妥固定回報的金額。這個協議一直得到真實的履行。這個事實有相關協議、財務支付證明等書證,以及證人曹志雄、姚麗、錢文韜等證人證言所證實。因此,低價折股形成的利益轉移發生在不同主體的國有企業之間,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現實可能或潛在風險,自然也不存在國家利益已經遭受損失的客觀事實。
不考慮東南貿易集團與這家惟一的非國有股東之間這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係,僅按股東註冊資料推測,得出違規轉移的股票利潤&ldo;致使國家利潤遭受重大損失&rdo;的結論,只是辦案人員和公訴機關的主觀臆斷,完全不符合客觀事實,因而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當我擲地有聲地說出上面這段話的時候,我掃了公訴人席位一眼,發現三位檢察官收回了注視我的目光,開始下意識地擺弄自己面前的資料。我不知道他們代表公訴機關出庭對我公訴,之前是否會想到會出現如此一邊倒的場面,此刻是否內心有所不安。這一次審判長沒有制止我對公訴機關裸的控訴,而且似乎露出讚許的神情。
我再次拿起面前的水杯,潤了一下自己的喉嚨,繼續在法庭上抽絲剝繭般全面反擊起訴書對我的不實指控。書包網
208、自我辯護(5)
三、關於指控我受賄1萬元問題
起訴書指控我收受臨江市華原裝飾工程公司總經理周林志1萬元現金,完全是無中生有的不實指控。
(一)證人周林志與我有重大利益衝突,不惜出具假證言、假書證對我陷害。
正如我在庭審質證時指出的那樣,證人周林志是孫明海的兒女親家,孫明海則是接收華貿東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因此其公司成為東南貿易集團的主要股東,正是對東南貿易集團的控制權之爭,孫明海才透過《臨江日報》內參對我誣告陷害,編造我涉及多項嚴重經濟犯罪問題,並騙取了臨江市委領導的批示,進而動用各種社會關係意圖置我於死地。這才是周林志不惜違法提供假書證、假證言的真實動機,也是我身陷冤獄的幕後隱情。
(二)我沒有把工程指定分包給周林志的公司。
該工程是公開對外進行設計、施工、招標的,由公司下屬房地產公司具體實施,任何人都不可能暗箱操作。證人周林志筆錄中所說的部分專業工程由我單位對外分包,與起訴書指控我個人指定分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當時周林志的公司中標一項玻璃幕牆工程,中標價1760萬元,在參與競標的7家單位中報價最低。所有工程報價資料公司都永久儲存,鐵證如山,何來私相授受之說。
(三)我沒有給過周林志任何發票報銷。
我清楚地記得在東南醫院住院的費用是公司拿支票去結帳的,同時,作為一名中央大型企業一把手,我的住院費用是可以全額報銷的。這一點,證人姚麗、錢文韜、全偉等都給予了證實。至於另外幾千元純淨水發票,周林志公司的會計、證人楊景新證實是周林志指使他人搞的假發票,根本就與我無關。起訴書指控我把這些發票交與周林志報銷,僅依據證人周林志的證詞,而周本人由於與我存在重大利益衝突,顯然存在說謊的故意。
(四)我沒有拿過周林志一分錢。
證人周林志指使下屬搞假發票入帳,從其公司領取現金,這是我國民營企業司空見慣的事,不排除周林志從財務領取的1萬元現金落入了其個人的腰包。何況在純淨水發票的來源上,證人周林志已經公然說謊。若僅憑一個誠信破產的證人單方面的誣陷之詞,司法機關就能對被誣陷者提起公訴,大約可以將中國官場中人一網打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