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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對於官員,立法上的限制也十分嚴格。比如有一條最為奇特的規定是,所有的官員如果未經一定的手續批准,則不能越出城門一步,違者以擾民論,按律處死。他們和百姓接觸的方式是派皂隸票傳當事人前來官衙,三傳不到,才能下令拘捕。洪武皇帝還親自著成一本名為《大法》的小冊子,透過具體的案例以闡述他實行嚴刑峻法的原因。百姓中每家每戶都必需置備一冊,如果遭受官府欺壓而沉冤不能昭雪,有必要叩降鳴冤,這本《大浩》可以代替通行證。
農村的組織方式是以每一鄉村為單位,構成一個近於自治的集團,按照中央政府的規定訂立自己的鄉組一村內設&ot;申明亭&ot;和&ot;擺善條各一座,前者為村中替老仲裁產業、婚姻、爭鬥等糾紛的場所,後者則用以表楊村民中為人所欽佩的善行。一年兩度,在陰曆的正月和十月,各村都要舉行全體村民大宴,名曰&ot;鄉飲&ot;。在分配飲食之前,與會者必須恭聽年高德助者的訓辭和選讀的朝廷法令,主持者在這一場合還要申飭行為不檢的村民。如果此人既無改悔的決心而又規避不到,那就要被大眾稱為&ot;頑民&ot;,並呈請政府把他充軍到邊疆。
在為全國農村規劃這樣一張藍圖的同時,洪武皇帝又連興大獄,打擊官僚、紀綁、地方等高階人士,從朝廷內的高階官員直到民間的殷實富戶,株連極廣。據有的歷史學家估計,因之喪生者有逾十萬。沒收了案犯的家產並把其中的土地重新分配,加上建國以來大批的移民龍田開荒,就使全國成了一個以自耕農為基礎的農業社會。1397年,據戶部統計,全國仍能保有田產700畝以上的地主計有14341戶。他們的名單被備案呈報御前,洪武皇帝批難他們保持自己的產業,但同時加之以很多服役的義務,件使其家產不致無限地擴大。
洪武皇帝所推行的農村政策及一整套的措施,對本朝今後的歷史,影響至為深遠。其最顯著的後果是,在全國的廣大農村中遏止了法制的成長發育,而以抽象的道德取代了法律。上自官僚下至村民,其判斷是非的標準是售&ot;和&ot;惡&ot;,而不是&ot;合法&ot;或&ot;非法&ot;。
在財政制度上,政府規定了按面積徵收田賦,除浙西(當時的浙西包括今日的蘇南)而外,其他地區的稅率都比較低。徵收不分貧富,其限制富戶的辦法即上述的服役。這種服役名目繁多,而且按累進稅的原則分派,即家室愈是殷富,其負擔也愈是繁重。比如各地驛站所需的馬匹、船轎和飲食,完全出自大戶供給,一年中的供應量又沒有限額,旅行的官員越多,他們的負擔也越重。
地方支出中數字最難固定的專案,即來往官員的旅費。這筆費用既由各大戶分攤,所以大部分的地方政府,其財政開支大都根據固定的數字。同時又因為開支涉及的範圍很小,多數地區均可自給自足。其有特殊情況不能自給的,按規定應由距離最近而有贏餘的地區直接補貼。這種地方自給的財政制度推行到這樣的程度,即在洪武末年5000名金吾衛軍士的軍餉不是由國庫支出,而是指定應天府內5000個納稅人把他們應交的稅米直接送到這5000名軍士的家裡。這種以贏補虧而不由上級機關總攬收支以節約交通、通訊、簿記、倉庫管理等各項後勤支出的財政制度貫徹於本朝的始終。全國滿布著無數的短途運輸線,缺乏統一的組織和管理。到後來稅收已由實物折為現銀。這種原始的方式也由於積重難返,而且中級機構又缺乏組織,而無法完全改變。
顯而易見,這種財政制度的弊病在於缺乏彈性,不能適應環境而調整。各府縣的稅率、稅額長期凝固,即使耕地的收穫量增加,其利益也為業主和高利貸者分潤,於國庫則無所研益。在傳統經濟中的主要成分農業的稅收情形尚且如此,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