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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衛國在樓下拿快遞碰到了衛軍和妻子來看母親,他們一同上了樓。
衛民媳婦把鴿子蛋和親手熬的鴨腳煲交給八姐,就進內室看母親去了。
曾衛國開啟裝檔案的標準快遞信封,裡面是法院的判決書。
衛民也探頭過來看。
一、案件基本資訊
本案是一起由腳踏車與腳踏車碰撞引發的賠償糾紛。原告李文傑在行駛過程中,被告曾衛國騎腳踏車與原告發生碰撞,導致原告受傷。事故發生後,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當時,原告李文傑騎腳踏車在道路上行駛,被告曾衛國騎腳踏車與原告在發生碰撞。事故導致原告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腳骨折。
三、判決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法通則》的規定,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和事故後果,本院酌情判定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承擔30%的責任。
四、賠償專案及金額
根據法律規定和雙方的責任比例,本院判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以下專案及金額:
醫療費用:根據醫院發票和診斷證明,被告的醫療費用共計人民幣元。原告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人民幣元。
營養費用:根據被告的傷情和治療需要,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營養費用為人民幣2000元。原告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人民幣1400元。
護理費用:根據被告的傷情和治療需要,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護理費用為人民幣元。原告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人民幣7000元。
交通費用:根據被告的治療需要和實際支出情況,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交通費用為人民幣1000元。原告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人民幣700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到被告的年齡和傷情較重,本院酌情判定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00元。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元,原告應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完畢。
五、訴訟費用
本案的訴訟費用由雙方按比例承擔。原告應當承擔70%的訴訟費用,被告承擔30%的訴訟費用。
六、上訴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臥槽!還真判啦?!”衛民驚訝道,“什麼世道!”
曾衛國感覺有點無語。
八姐接過判決書瞄了一眼,“可以上述的。我女兒在大成律師事務所實習,叫我女兒看看。”
“可以告他們誹謗、敲詐勒索!”衛民說,“我們單位的法律顧問我熟……”
“我看還是去見一下老頭和那個老妖精吧。”曾衛國說,“我叫她撤述,如果不撤再想辦法。我是一分錢都不會賠的!”
“我和你一塊去。”衛民說。
“不用。又不是去打架。”曾衛國說,“你陪媽一下。我和八姐去就行。”
“好,我陪你去。”八姐說。
曾衛國去廚房拿了一把十厘米長的水果刀,那把刀非常鋒利。
“你這是幹什麼?”八姐驚叫起來。
“嚇唬嚇唬那個老妖精。”曾衛國惡狠狠地說,“我不信她不怕死!”
“你可別幹傻事!”衛民勸道,“不值得!”
“不要!”八姐突然跪在曾衛國前面,抱住他的兩腿,“求你了!”
“本來有理,你拿刀子上門反而無理了。”衛民媳婦也出來勸道,“最多賠十萬塊錢,可別鬧出人命來。”
“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