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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過一個多月的審理,對王欣到案的供述、證人證言、各類物證、書證等進行了細緻的研究、縝密的判斷,2006年2月16日,石景山區法院對這起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集中打擊賭博行動中聯合督辦的網路賭球大案作出一審判決:2003年底到2004年12月間,王欣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從他人處獲得的賭博網站的二級及三級代理許可權,在其家中使用膝上型電腦登入網路賭球平臺,管理下級代理商和會員參與網路賭球活動,透過&ldo;退水&rdo;、&ldo;殺成&rdo;及出租投注帳號的方式從中謀利,投注金額累計達11億餘元,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最終,此案合議庭本著疑罪從無的精神,採納了辯護人扣除497萬餘元投注金額的辯護意見,同時考慮到王欣系初犯,能夠自願認罪,故此酌情從輕判處王欣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起獲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宣判時,王欣當場表示不上訴。至此,這起震驚京城的特大網路賭球案終於塵埃落定,王欣也是北京市查處到案的網路賭球最高階別的代理商。
第三章億元球莊賭進法網(4)
王欣從一個超級球迷墮落成為賭徒,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裡,他自己也輸掉了50多萬元,作為一個賭博的受害者,他非但沒有與賭博徹底絕裂,反而成為一個助紂為虐的賭球莊家,在犯罪的深潭裡他越走越遠、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網路賭球挑戰司法瓶頸
賭博違法犯罪現象雖然在我國由來已久,但是,近年來許多賭博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已經與傳統意義上的賭博有很大區別,參賭的人數不斷增多,涉賭金額越來越大,犯罪手段更加隱蔽,出現了在網際網路上搭建平臺,在球迷中設局賭球等形式。
最近幾年來,網路賭球案件屢見不鮮,已經成為賭博犯罪的一個新形態。網路賭球具有組織性、隱蔽性強、參賭方便、涉案人員多、誘惑力大、蔓延速度快、涉賭金額高、危害嚴重的特點,處理此類案件,給司法機關提出了新的挑戰。
首先是由於網際網路的介入,網路賭球的證據難掌握,給偵破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王欣被抓捕後,辦案民警根據其提供的帳號和密碼試圖進入這個賭球網站進行模擬,但卻怎麼也進不去了。可以肯定,賭球上線一旦知道王欣出事,就會立刻對網路進行關閉或加密處理。果然不出所料,王欣被抓後一個多小時,這片網路就全部終斷了訊號,連主機上的網站頁面螢幕顯示訊號也被切斷,這種隱蔽性為偵查和取證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難。
同時,大部分賭球網站都開在國外,伺服器架設在允許賭博的國家或地區,賭注的方式採用匯款和國際信用卡,不論這些賭博網站的交易量有多大,國內的法律鞭長莫及,很難對他們進行處罰。
傳統的賭博可以透過收錢記錄、賭金、口供等證據定罪,但網路賭球透過國際網際網路進入內地,投注和交易都在網上進行,公安機關很難取證。而且網路賭球資金的交割並非實時發生,存在著時間差,資金流向也難以查清,因此涉案金額準確區分認定較為困難,無法有效追繳賭資。只能透過銀行實行監控,記錄一些可疑帳戶的轉帳匯款情況,同時透過公安機關的網路管理部門進行電子資料的監控和恢復進行取證,很大程度上受現有科技水平的限制。
此外,目前相關法律滯後,使賭球的&ldo;犯罪成本&rdo;很小,處罰的威懾作用不明顯。我國刑法第303條規定:&ldo;以贏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do;按照這條規定,並非所有參賭人員都構成賭博犯罪,只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才構成犯罪,而一般參與者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