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 (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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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處。養其氣也。閉戶塞牖。無外其志也。魂魄不散。精神內守也。
此言治病者。必使病患之血氣調和。精神內守。而後可以行針。
專意一神。精氣之分。毋聞人聲。以守其精。必一其神。令志在針。淺而留之。微而浮之。以移其神。氣至乃休。男內女外。堅拒勿出。謹守勿納。是謂得氣。
此言醫者當自守其神。令志在針也。夫腎主藏精。開竅於耳。精氣之分。惑於聽聞。是以毋聞人聲。以收其精。必一其神。令志在針。神志之專一也。淺而留之。微而浮之。以移其病者之神。
候針下之氣至而休。蓋以己之精神。合病者之神氣也。男為陽。女為陰。陽在外。故使之內。陰在內。故引之外。謂和調外內陰陽之氣也。堅拒其正氣。而勿使之出。謹守其邪氣。而勿使之入。是謂得氣。
凡刺之禁。新內勿刺。已刺勿內。已醉勿刺。已刺勿醉。新怒勿刺。已刺勿怒。新勞勿刺。
已刺勿勞。已飽勿刺。已刺勿飽。已飢勿刺。已刺勿飢。已渴勿刺。已刺勿渴。大驚大恐。必定其氣乃刺之。乘車來者。臥而休之。如食頃。乃刺之。出行來者。坐而休之。如行十里頃。乃刺之。凡此十二禁者。其脈亂氣散。逆其榮衛。經氣不次。因而刺之。則陽病入於陰。陰病出於陽。則邪氣復生。粗工勿察。是謂伐身。形體淫 。乃消腦髓。津液不化。脫其五味。是謂失氣也。
此論刺有十二禁也。內者。入房也。新內則失其精矣。酒者。熱谷之液。其氣 悍。已醉則氣亂矣。肝主藏血。怒則氣上。新怒則氣上逆。而血妄行矣。煩勞則神氣外張。精氣內絕矣。脈要精微論曰。飲食未進。經脈未盛。絡脈調勻。血氣未亂。故乃可診有過之脈。是以已飽勿刺。平脈篇曰。谷入於胃。脈道乃行。水入於經。其血乃成。是又已飢勿刺。已渴勿刺也。驚傷神。恐傷精。
故必定其氣乃刺之。則存養其精氣神矣。久坐傷肉。故乘車來者臥而休之。久行傷筋。故出行來者坐而休之。凡此十二禁者。其脈亂氣散。榮衛逆行。經氣不次。因而刺之。則陽病入於陰。陰病出於陽。邪氣復生。是謂戕伐其身。而形體淫 矣。腦為精髓之海。津液者。補益腦髓。潤澤面板。
濡養筋骨。犯此禁者。則津液不化。而腦髓消鑠矣。五味入口。藏於腸胃。味有所藏。以養五氣。
氣和而生。津液相成。神乃自生。針刺之道。貴在得神致氣。犯此禁者。則脫其五味所生之神氣。
是謂失氣也。
太陽之脈。其終也。戴眼反折。 。其色白絕皮。乃絕汗。絕汗則終矣。少陽終者耳聾。
百節盡縱。目系絕。目系絕。
一日半則死矣。其死也。色青白乃死。陽明終者。口目動作。喜驚妄言。色黃。其上下之經。盛而不行。則終矣。少陰終者。面黑。齒長而垢。腹脹閉塞。上下不通而終矣。厥陰終者。中熱嗌幹。
喜溺。心煩。甚則舌卷。卵上縮而終矣。太陰終者。腹脹HT 。不得息。氣噫善嘔。嘔則逆。逆則面赤。不逆則上下不通。上下不通。則面黑皮毛焦而終矣。(HT 閉同)
此歸結終始之道。始於五行。而終於六氣也。太陽之脈。起目內 。上額交巔。從巔入絡腦。
還出別下項。挾脊抵腰中。太陽乃津液之府。而為諸陽主氣。血氣絕而不能榮養筋脈。則筋脈急而戴眼反折也。精明五色者。氣之華也。太陽之氣主皮毛。氣絕於皮。則色白而絕汗出也。少陽之脈。起目銳 。入耳中。耳聾者。少陽之脈絕也。少陽主骨。百節盡縱。少陽之氣絕也。少陽屬腎。腎藏志。目系絕者志先死。志先死則一日半死矣。陽明之脈。起於鼻。交 中。入齒中。
還出挾口環唇。下交承漿。口目動作者。陽明之經氣欲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