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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根本無權查究的大的數字而已!
我們沒有監督政府財政的權利,正是我們作為弱勢群體最大的弱勢所在。他們需要回避讓我們誤會他們是在奴役我們的嫌疑! txt小說上傳分享
關於發揮網民公權監督作用的報告
關於發揮網民公權監督作用的報告
一、發揮網民公權監督作用的社會背景:
(一)、陝西省鎮坪縣“野生華南虎照片”事件中社會輿論力量的顯現
2007年10月5日,鎮坪縣林業局向省林業廳報告稱:鎮坪縣農民周正龍10月3日在該縣神州灣一處山崖旁,用數碼和普通膠片照相機拍攝到華南虎照片71張,其中數碼照片40張、膠片負片31張。2007年10月12日,陝西省林業廳召開新聞釋出會,宣佈“鎮坪縣發現野生華南虎”,公佈了周正龍拍攝的兩張華南虎照片,並向其頒發獎金2萬元。此後,照片引發媒體和公眾質疑,社會輿論直指政府公信力。事實上,陝西省林業廳委託鎮坪縣林業局進行核實後,根本沒有派員進行實地調查,而對照片進行鑑別的,也不過是陝西省林業廳本廳技術力量和陝西省省內有關專家。雖然至今,中國人民還不知道照片到底是真是假!但在社會輿論的巨大壓力下,2008年2月3日,陝西省政府辦公廳對陝西省林業廳在華南虎照片事件中“違反政府新聞釋出制度”進行公開通報批評。2008年2月4日,陝西省林業廳就“草率釋出發現華南虎的重大資訊”發出《向社會公眾的致歉信》。
(二)、許霆惡意取款案中社會輿論力量的顯現
2007年10月15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許霆犯有盜竊罪,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7年11月2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許霆案件的判決結果剛被媒體披露,就在網上被炒得沸沸揚揚。輿論普遍認為,因為ATM機出錯多取了錢,就對許霆判處無期徒刑,量刑太重。在輿論的巨大壓力下,2008年3月31日下午,備受關注的“許霆ATM機惡意取款案”重審宣判。廣州市中級法院認定許霆盜竊罪名成立,並判處其5年有期徒刑。除退賠惡意取得的款項外,許霆還需繳納兩萬元罰金。輿論的力量和民眾的呼聲讓許霆惡意取款案獲得了法律實體正義和司法的勝利。
《新聞晨報》3月31日報道,雲南也曾發生過一起與許霆案類似的何鵬案,何鵬最終被判處的同樣是無期徒刑,且如今何鵬已服刑七年。
在事實類似、依據的又是同一部法律的情況下,之所以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就是因為何鵬案當初缺乏輿論的關注和幫助。
二、 網民公權監督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三、網民公權監督的社會意義:
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發揮網民在國家政治生活與法律生活中的監督作用,更好地團結一些活躍在網路的積極分子和正義人士。
網民公權監督將充分發揚*精神,反映社會一切方面,網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意見與要求,堅決反對一切帶有公權性質的*、貪汙及其他禍害社會和公民的可恥行為和醜惡現象;有力地實現自下而上的*行政監督的經常化,促進國家行政決策的科學化和*化,推動國家機關的廉潔化和高效化,推動*法制建設和社會進步;充分而妥善的利用這個網路平臺,體現人*權的憲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