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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法律保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害人的名譽權已被他自己破壞了,法律無法保護也不應當保護不合法的權益。公開同居關係會使得被害人擔心離婚分不到財產並不會產生恐懼心理,並不能達到使被害人感到恐懼的迫害強度,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對於男性而言,一夫多妻的傳統思想在人們心中已是根深蒂固,並不會因為法律的不允許而破壞男性的名譽權,人們反而會認為這是成功男性的標誌,沒有錢能找到幾個老婆嗎?男性只有在與已婚女性通姦的情況下才會遭到人們的唾棄。如果被告人以告被害人重婚相威脅才有可能因恐懼坐牢才妥協,才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事實上大多數人並不認為同居會構成重婚罪坐牢,也很少有判實刑的案例。索要分手賠償屬於自然之債。違反法律規定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打賭等)、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無法定給付義務的債務都屬於自然債務,法律不強行禁止,不強制執行。債務人有權拒絕給付,如債務人自願給付,則給付有效,不得要求返還,如向法院起訴,應予駁回。法律債務是受法律保護的債務,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郭大林隱瞞已婚事實,耽誤華金芙十年青春、十年的生育權,理應賠償金芙的損失。如金芙明知大林已婚還和他同居,那也有過錯,無權要求賠償。如果行為人拿著被害人的裸照相要挾,說不賠償就四處張貼、散發或上傳到網上,這必然會使被害人擔心名譽受損感到恐懼。尤其是女性,如果裸照外傳,將導致婚姻破裂、遭到大家的歧視、嘲笑,甚至失去工作、身敗名裂。行為人散發他人裸照構成侮辱罪,三年以下刑,以散發裸照相要挾則構成敲詐勒索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第10條,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即共同共有,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服裝店是由華金芙和她母親經營的,營利四十多萬應屬於同居雙方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華金芙拿回的是原本應當屬於自己的財產,不屬於非法侵佔,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也不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害人和被告人是同居關係而不是僱傭勞動關係,怎能適用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則構成貪汙罪)數額較大的(2016年最新司法解釋量刑標準六萬以上),處五年以下刑。數額巨大(一百萬以上),處五年以上刑。職工因單位拖欠剋扣其合法權益而與單位發生糾紛,行為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利用職務便利佔有單位財物的,行為人主觀目的沒有非法佔有單位財物的故意,這種行為不應構成職務侵佔罪。華金芙為了救母親拿回本應當屬於自己的同居共有財產,沒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具有主觀惡性,怎能被認定為犯罪?一審法院是濫用刑罰。中華民族有著以孝治天下的優良傳統,怎能傷慈母孝女之心?如果華金芙被判六年刑,她的母親將因無錢治病、無人照顧、無法承擔這麼沉重地打擊而不久於人世,母女間將是天人永隔、生死永別,請問法官於心何忍?請問法官會不會為了救父母甘願坐牢?金芙已經36歲了,再過6年就42歲了,到那時出獄她已是一無所有,失去了唯一一個相依為命的親人,她一個人該怎樣孤零零的生存下去?她還有擇偶條件嗎?她曾受到那麼深的傷害,她還能再信任誰?年齡越大,生孩子就越危險,難產的機率就越大,她還有生育權嗎?作為正常人沒有自己的孩子該是多深的傷痛?這一輩子都被毀了。請法官能完成一個身患絕症母親最後的心願,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