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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在保證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儘可能還原對我有利的事實真相。整體而言,大家都是國家不合理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受害者。
在姚麗、錢文韜作證結束後,我知道已經徹底擊敗了控方。如果沒有證人出庭,律師又收集不到那麼多對我有利的證據,而只是由公訴人向法庭展示精選出來的證人證言和書面證據,無疑我將控方精心組織的證據鏈鎖死,法院最後肯定會以&ldo;事實清楚、證據確鑿&rdo;為由判處我重刑,而現在一切都改變了過來。
我相信,如果在刑事審判中建立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制度,相當一部分冤假錯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相反,由於中國司法機關特別強大‐‐比如象我案子這樣,透過刑拘和威脅刑拘證人來取證,辦案人員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想要的任何證人證言,若證人不出庭作證,許多看似鐵證如山的案子,可能只是辦案人員誘導證人編造偽證的結果。在幾乎所有公開披露的冤假錯案中,都有被告或證人被迫作出虛假陳述的情節。改革現行不合理的刑事審判制度,早已是各界有識之士的共鳴。遺憾的是,十多年過去了,情況似乎並沒有絲毫的改變。被冤枉的刑事被告人,只能各顯神通、自求多福了。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203、對證人筆錄質證
錢文韜退庭後,審判長說:&ldo;公訴人,請繼續證人證言的質證程式。&rdo;
秦道炯:&ldo;證人石偉良、周林志、楊景新因故不能出庭作證,下面依據刑訴法規定,由我一一宣讀證人筆錄。&rdo;
證人石偉良是中國貿易集團副總裁,即我前面多次提到的石總,他的證言稱收到我公司1998年8月上交的管理費5萬元,並未收到另外的6萬元所謂管理費。
審判長分別問律師和我有什麼意見,我們都說沒有。
證人周林志在筆錄中說,我在1997年12月底,將自己的住院費發票和購買純淨水等發票共1萬元,交由其報銷,事後他親手交給我現金1萬元。
公訴人宣讀完筆錄後,審判長問:&ldo;被告代理人有什麼意見?&rdo;
劉律師:&ldo;證人的指控沒有其他證據支援,不能採信。&rdo;
審判長:&ldo;對證人證言,被告人有什麼意見?&rdo;
我以嘲諷、不屑的口吻說:&ldo;證人分明在說謊。請法庭注意到以下事實:第一,周林志是孫明海的兒女親家,而孫明海是臨江市國資委委派接收華貿東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他透過內參對我進行不實舉報,企圖致我於死地,從而達到控制東南貿易集團的目的,因為存在這樣巨大的利益衝突,證人證言缺乏客觀真實的基礎;第二,本人住院費發票可全額報銷,不需要假手於人,至於我拿5000元純淨水發票給他報銷,更是天方夜譚的事,我1997年1月才單身1人到臨江市工作,不到一年時間如何喝完這麼多純淨水。&rdo;
我提出上述異議的理由,顯然比劉律師的說法更具說服力。通常情況下,無論律師多麼敬業、專業,對事實的把握總歸沒有身處其中的當事人準確、敏感,所以我自始至終堅持依靠自己,來推翻控方對我不利的事實證據,而只在取證和法律運用技巧上,依賴律師的專業幫助。事實上,由於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設計,使得律師取證十分困難,而且一不小心可能落入非法取證的陷阱,搞不好律師自己就有牢獄之災,刑事辯護律師通常很難在事實上著力,只能把主要精力放在法理論述上。因為法理論述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之上,所以絕大多數刑事被告聘請律師對案件本身沒有任何作用,只能對被告及其家人產生一絲心理安慰。
接著公訴人宣讀證人楊景新的筆錄,我這才知道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