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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德杭特先生心神不寧地瞥了歐內斯特一眼。這段陳述讓他心情低落。但是歐內斯特爵士則一副毫不在意的模樣。
陶德杭特先生的痛苦在繼續增加。貝恩斯先生又繼續推進:
&ldo;在我看來,被告的每一個舉動,都可以被解釋為是一個無辜者的舉動,即使最微不足道的事也可以。就拿交換手槍為例吧,陶德杭特先生確實想做此事,而且他顯然以為自己一度已經交換成功了。那麼,交換手槍是出於什麼目的呢?我們都很清楚,之前的事情是這樣的:經過了仔細詢問之後,他得知公寓裡還有另一把左輪手槍,那把槍屬於費洛威的女婿帕默。而那把槍是在當天早上這個意味深長的時間帶過來的。
&ldo;他當時做了什麼?我是假設諸位出於自己的職責,已經仔細閱讀了帕默案件審判的庭審記錄‐‐他要求看看這把手槍。而他看到了什麼?帕默手槍的型號居然跟他的非常相似,兩把都是老式標準軍用手槍。下面我的這些推測也許超出了我的職責範圍。大家想想看,要是兩款手槍是不同型號的,被告會採取什麼行動?他要仔細觀察,找出兩把槍之間的不同點,或者他應該會像丟棄子彈一樣,隨手把帕默的那把槍丟在什麼地方。那麼他做了什麼呢?他把自己的槍跟帕默的槍交換了。
&ldo;被告的解釋是這樣的,他宣稱自己的目的是要把手槍留在那兒。但我想不是這麼回事。他真正的目的,應該是帶走帕默的那把手槍。
&ldo;他為什麼要那麼做?他打算把那把槍也丟進河裡,就像他丟棄子彈那樣嗎?我想不是的。當他漂洋過海外出旅行的時候,那把他依然認為是屬於帕默的手槍,還靜靜躺在他的抽屜裡。必要的時候,可以交出來當做證據。但這樣目的何在呢?被告對我們聲稱他絲毫不懂武器方面的事。這並不能說明他不知道槍械編號這些東西。然而,他徹底地忽略了每一把手槍每一把步槍都有自己獨特的編號,我們常以此來判斷一把槍是否改裝過,或辨識出這把槍是屬於誰的。
&ldo;我想當時他交換手槍的時候,想著讓別人誤以為帕默的手槍是他的,而他手裡的那把則是帕默的。我們中間的每一個人都不可能犯這種錯誤。但是我認為,像被告這樣的一個文人,一個對武器一竅不通的人,才是會犯下這種錯誤的最佳人選。
&ldo;那麼,被告是出於什麼原因,想要交換這兩把手槍的呢?如果我的解釋是對的,那必然是因為帕默的手槍上留下了清晰可辨的犯罪痕跡,而他的手槍則沒留下任何痕跡。手槍上會有什麼?跟子彈應該沒什麼關係,畢竟那顆子彈已經被丟棄了。我猜,是最近發射過的痕跡。帕默的手槍最近發射過子彈,而被告人的手槍則沒有。在我看來,這樣解釋‐‐只有這樣解釋‐‐才能說得通交換手槍到底是出於怎樣的心理企圖。如果考慮被告所聲稱的那樣,他真的是想把兇器放在他那麼喜歡那麼願意捨身保護的傢伙身旁,那才是跟他的心理完全不符呢。那樣做沒有任何意義。&rdo;
陶德杭特先生感到窒息,他有種想要呻吟的衝動。這實在是太可怕了。讓這個人出現在這個地方,真是個錯誤,也許是個致命的大錯。在這樣惡魔般的精妙言論之下,哪個陪審團成員會不受影響?這還不是最糟糕的。貝恩斯先生接著面向法官發言。
&ldo;法官大人,就像我剛剛提到的,對於此案我不該發表什麼個人意見。我之所以能站在這兒,是因為雙方的恩惠。因此,我並沒有申請對於其他證人更進一步的交叉訊問,也沒有展示任何反駁的證據。但我認為法庭上的每一個人,都想知道案件的真相。
&ldo;因此,我希望當庭提出一項申請,法官大人也許會認為此項申請在此階段是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