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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統治者接受了漢族地主階級的文化及其政治統治方式。他們和漢族大地主結合在一起,掌握著國家的權力,維護著封建統治的社會秩序。這個政權贏得了漢族地主階級的擁戴。
清朝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沿襲明朝。明朝後期的許多皇帝,多半荒淫怠情,不理朝政,他們的權力實際上為宦官或權臣所代行。倒是最後一個崇禎皇帝自己管事。清朝的皇帝一般地是把專制權力緊緊地掌握在自己手裡。明朝和清朝的中央政權機關,都設吏部(主管文官的銓敘)、戶部(主管財政)、禮部(主管典禮)、兵部(主管軍政)、刑部(主管刑法)、工部(主管全國各項工程的營建)這六部,各部的正副長官稱尚書、侍郎。清朝規定各部尚書和侍郎都有兩人,滿、漢族各一人。尚書和侍郎都可以直接上奏皇帝,向皇帝負責。明朝設內閣,作為皇帝的助手,&ldo;入閣辦事&rdo;的稱大學士,往往由尚書兼任。清朝的內閣是由內閣大學士滿、漢族各二人和協辦大學士滿、漢族各一人組成。但在雍正朝以前,皇帝把軍政大事都交給由滿洲貴族擔任的議政王大臣會商上奏。從雍正朝起,別設軍機處,選派大學士和尚書、侍郎若干人充軍機大臣,軍機處實際上代替了內閣的地位。清朝的中央政權機關還有都察院、大理寺、理藩院、翰林院等等,所有這些機構都直接向皇帝負責。
清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和官制也大致和明朝相同。除在北京畿輔地區設順天府(長官稱府尹)外,有十八個行省和若干特別行政區。十八個行省是直隸、山東、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江蘇、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浙江、福建、陝西、甘肅、四川、雲南、貴州。此外,東北三省,即盛京(奉天)、吉林、黑龍江,因為是滿族的&ldo;發祥地&rdo;而被視為特別區,到了光緒年間始改為一般的行省。新疆原來被視為&ldo;藩部&rdo;,在光緒年間改為行省。光緒年間還把原屬福建省的臺灣改為一行省。內蒙、外蒙、西藏、青海都是&ldo;藩部&rdo;。十八個行省的長官是總督和巡撫,有的省(山西、河南、山東》只有巡撫,沒有總督,有的省(直隸、四川)只有總督,沒有巡撫。其他省每省有一巡撫,而又有兼管兩省或三省的總督(廣東、廣西的兩廣總督,湖南、湖北的湖廣總督,福建、浙江的閩浙總督,雲南、貴州的雲貴總督,陝西、甘肅的陝甘總督,江蘇、安徽、江西的兩江總督)。總督的地位雖說高於巡撫,但在兼有兩者的省分裡,巡撫並不隸屬於總督,他們共同向皇帝負責。在駐有滿洲軍隊(八旗軍)的有些省分裡,又沒有滿將軍,其地位是和總督、巡撫平行的。在每個省裡還設布政使、按察使、提督學政、以及督糧道、鹽法道、河工道等官員。在省以下的行政區劃一般有道、府、縣三級。省一級的主要官員,省以下的各級地方長官,直至縣官,都由中央政權直接指派。這種制度都是適應於中央集權的需要的。
官員是從地主階級中選拔出來的。除了滿洲、蒙古貴族的子弟和因有特殊功勳而受爵賞的漢族大官僚的子弟有做官的特權外,一般地是透過科舉考試來選拔出適合於封建統治需要的官員。皇帝派出官員到各省舉行考試,最高階的考試在京城舉行。雖說考場中有種種賄買舞弊的黑幕,但這種考試制度使中小地主也感到有進入仕途的希望。至於貧苦農民,根本沒有條件受到足以應考的教育,當然不可能透過這種制度而做官。
清朝入關時的軍隊是&ldo;八旗&rdo;,它主要由滿洲人組成,也有蒙古人和漢人。統一全國後,八旗兵除駐守京城,還屯駐在近畿和外省各衝要地方。嘉慶十七年(1812年)全國的滿、蒙、漢八旗兵共五十萬人。除八旗外,有&ot;綠營&ot;,都由漢人當兵(因為用綠色旗,故稱綠營)。綠營分駐全國各省,歸各省總督、巡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