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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拿到錢的時間是1998年7月而非當年4-6月間
1、劉心宇稱,4月14日拿到我的&ldo;支付憑條&rdo;,因帳上一直無錢拖到6月份才有錢給我。這種事隔兩個月給錢的說法,本身就不合常理,更說明問題的是,在檢察院提取的公司南方證券帳戶上明明顯示4月份有錢。
2、劉心宇又稱,從他留存的檔案序列號上,可以查出是4月份收到了我的&ldo;支付憑條&rdo;,1999年姚麗派人多次審計過,他本人不可能造假。事實上,姚麗證實,她從來沒有對董事長基金做過審計,我也沒有佈置過這樣的內部或外部審計。
3、檢察院從證券公司提取的資金往來證明,證實資金支出的時間是1998年7月。
談到這裡,我略做停頓,抬頭向審判席、公訴人席和被告代理人席看去,發現他們都在認真傾聽,而且各人都在裝模作樣地做著記錄。法庭上鴉雀無聲。於是,我繼續自己的發言。書包網
205、自我辯護(2)
二、關於指控我貪汙24萬元和徇私舞弊造成虧損問題
(一)我沒有貪汙和徇私舞弊的動機
1、動機和作為上的時間倒置。1999年華貿東南貿易集團並未實行年薪制,我拿的是固定工資。實行年薪制的《工資分配方案》是2000年1月召開的股東會暨董事會擴大會議上,由全體股東代表和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班子全體成員一致討論決定的。康達股票的違規操作,始於1998年6月底劉心宇違揹我的明確授權,隱匿了拋售股票所得的1300萬元資金不入帳,並謊稱所有流通股已經拋售而實際上卻留了30餘萬股;其後,按證人劉心宇、曹志雄、姚麗、錢文韜的說法,又於1999年9-10月間,搞了那個倒簽日期的違規低價折股的協議。以股東會暨董事會於2000年1月透過我的年薪制工資分配方案,作為我1998年、1999年就有犯罪動機和行為的推定,存在時間上因果倒置的邏輯錯誤。同樣地,也不能以2000年3月成立職工持股會並租賃部分國有股權,作為我在1998、1999年即存在犯罪動機和作為的推定。
2、利益驅動上的背道而馳。中國貿易集團出具的檔案證明,華貿東南公司1999年實行總經理年薪制試點,2000年初中國貿易集團對各下屬公司總經理進行業績考核,各人分別拿到了6-20萬元不等的年薪獎勵,惟有我任總經理的華貿東南公司因未完成年初集團下過的經營指標,我沒有拿到一分錢獎勵。如果我知道華貿東南公司隱匿了1300萬元利潤未入帳,將其體現出來就可以合法地拿到26萬元獎勵,何苦舍合法取非法、舍大利而取小利,事隔一年之間,繞這麼大一個圈圈。
3、&ldo;貪汙&rdo;時機上的不可思議。公司人事部門為我提取的2000年度年薪工資,是在2001年3月底會計事務所完成對公司經營效益審計之後,根據審計結論和股東會透過的《工資分配方案》提取的。證人全偉證實,由於劉心宇拒絕提供證券投資收益的明細資料,使得康達股票違規操作的虛假事實未被審計機構發現。這時,檢察院已經派人進駐公司內查外調,假如我知道公司存在虛增利潤的問題,卻仍然領取這筆獎勵,豈非自投羅網。
(二)我沒有指使和參與康達股票的違規操作
1、1998年6月集體決策將流通股全部拋售,所得資金入帳中國華貿東南公司後用於還債,此後的違規行為正是違背了我的明確授權。庭審查明,1998年6月底,劉心宇向我報告華貿東南公司有些掛在職工名下的康達股票和其他公司法人股,我即召集曹志雄、姚麗、錢文韜、劉心宇等人開會,確定將這些股票能拋售的全部拋售,所得資金用於補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