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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流動資金,以及用於償還華貿東南公司欠付財政部擔保的國家專項貸款,法人股可按淨資產轉讓給新成立的東南貿易集團。劉心宇當時提出,康達股票未來還有上漲空間,拋了實在可惜,建議東南貿易集團全數買回來。會議最後商定,為避免股票集中拋售造成股份暴跌,由東南貿易集團組織資金託市,一旦華貿東南公司拋售股票時股價下跌過多,可由東南貿易集團買入,但不同意不顧一切地全數購回。所以,在劉心宇隨後給我找的報告並附讓我簽字的《授權書》上,我批示&ldo;不能確定該股票將來會上漲,但拋售時若股價下跌過深東南貿易集團可買回一些,反之則不一定購回。&rdo;考慮到劉心宇剛剛進公司不久,為穩妥起見,我特別指派錢文韜監督此次股票拋售行為。過幾天,錢文韜、劉心宇向我報告,股票已經全部拋售了,由於採取少量多次的拋售手法,股價未出現大的波動,所以東南貿易集團只購回了20多萬股。以上事實,與當庭質證的證人證言和書證材料完全一致。
庭審還查明,劉心宇在實際執行拋售公司流通股中違背了集體商定的意見和我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明確授權:
(1)擅自藏匿拋售股票所得的資金1300多萬元不入帳,而是長時間在不同證券帳戶中毫無意義地藏來藏去,而按規定轉移證券帳戶的資金必須每次獲得我的書面授權;
(2)未將可以流通的職工股全部拋售而是藏匿了30餘萬股,並在1999年3月9日給我的報告中,含含糊糊地謊稱是第二批上市的股票;
(3)未將幾位以職工名義違規開戶的公司帳戶清理關閉,而是用來繼續藏匿資金和股票。
正是劉心宇在以上三個方面的嚴重違規,才有了後來1999年9-10月間那個低價折股協議的出籠。以上事實有專項公訴機關提供的專項審計報告、錢文韜和劉心宇關於拋售康達股票的情況說明等多份書證證實。
2、我對日期倒簽為1998年5月25日和1998年12月3日《康達股票轉讓協議書》一無所知,從來沒有聽說過流通股協議折價抵債的事。證人劉心宇、曹志雄、姚麗、錢文韜等都證實,在一個專門討論處置股票問題的會議上,劉心宇提出用華貿東南公司擁有的康達公司股票抵償東南貿易集團的債務,我和當時在場人都表示同意。但除了劉心宇在公訴人詢問時含糊地講,他自己認為這次會議上提到的康達股票包括流通股和法人股,所有人都證實當時沒有提到將流通股折價用於抵債的事,並且所有人都知道流通股早在1998年6、7月就已經全部拋售。劉心宇和其他證人的證言還證實,我並不知道每股具體定價元的事,會上只籠統提到法人股可按淨資產協議轉讓。進一步說明問題的是,劉心宇同時製作了兩份股票轉讓的&ldo;陰陽&rdo;協議,庭審質證時劉心宇先是謊稱沒有兩份協議,在向其出示相關證據後又提不出任何合理的解釋。其中,日期為1998年12月3日的協議,只有法人股而沒有流通股,是劉心宇能夠矇混過關的重要原因。劉心宇的這一手法,使得證人曹志雄作為協議簽字人,在法庭質證時尚不清楚有兩份股票轉讓協議,而堅稱只簽了一份協議。
庭審查明的其他能證明我對康達股票流通股違規協議轉讓一事一無所知的重要事實和證據有:
(1)前述1998年6月底集體商定將全部流通股拋售的會議紀要和我的書面授權書,以及事後錢文韜和劉心宇拋售股票的情況報告,表明我和所有證人均清楚流通股已經拋售,不可能事隔一年後再將其協議轉讓;
(2)劉心宇質證時堅稱其透過協議轉讓方式,在南方證券公司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了股票的合法過戶手續,實現了市價每股15元的流通股按元淨資產轉讓,儘管事實上這是法律禁止、不可能也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