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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是的&rdo;
&ldo;我看了案卷,這十天內你們既沒辦理對劉鎖森的《拘留證》,又沒有《逮捕證》,那你們是根據什麼關押的劉鎖森?&rdo;
&ldo;我們有對劉鎖森的《監視居住決定書》。&rdo;
&ldo;監視居住能在公安局辦公地點執行嗎?&rdo;
&ldo;這,這,……這是我們破案需要。&rdo;
&ldo;你的意思是說,只要你們認為&l;情況緊急&r;就可以隨意搜查一個公民的家;只要你們認為&l;破案需要&r;就可以隨便把一個公民關押10天?這就是你說的&l;依法辦案&r;?&rdo;
&ldo;你,你,……你這是對無產階級專政的汙衊!&rdo;
劉明柱面向審判長說道:&ldo;請審判長注意證人證言的矛盾之處。我的問題完了。&rdo;
公訴人說道:&ldo;審判長,劉鎖森自稱受到過刑訊逼供,並沒有第二個人出庭證實,對於殺人嫌疑犯的單方證言,不應列入證據。&rdo;
劉明柱高叫了一聲:&ldo;反對!&rdo;
幾名法官在臺上議論了一會兒,審判長說:&ldo;劉鎖森被刑訊逼供一事,證據不足,不予採信。下面由雙方進行法庭辯論。&rdo;
在控辯雙方進行一番唇槍舌戰之後,審判長說:&ldo;請上訴人劉鎖森做最後陳述。&rdo;
劉鎖森扶著桌子站了起來,大聲說:&ldo;我冤枉啊!坐在臺上的法官大人們,你們不會理解一個男人妻子被害後,他又被誣陷為殺妻兇手的丈夫此時的悲慘心境。我沒有殺人,卻在辦案人員的嚴刑拷打下成了殺害了妻子的兇手。當我一個人面對二十多個警察時,我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啊。我原以為,到了人民的法院,就能還我清白。現在看來,我沒有幾天活頭了。但是,我還是要說,我沒有殺人,我是冤枉的。我相信事實真相終有大白天下的一天。……到那個時候,鎖林哪(面向旁聽席),一定到我墳前上柱香,告訴我一聲。娘和翠翠就拜託給你了,……&rdo;說到這兒,劉鎖森萬分沮喪的痛哭起來,再也說不下去了。
審判長站起來大聲宣佈:&ldo;現在宣佈休庭,合議庭合議後即刻宣判。&rdo;
三十分鐘後,法官和書記員走入審判大廳,全體起立,審判長開始宣讀判決書:&ldo;
江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1975)江刑終字第258號
被告(即申訴人)劉鎖森,男,30歲,漢族,僱農,江北省青龍縣人。捕前系青龍縣躍進公社花月大隊社員。
山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九七五年七月三十日()580刑字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劉鎖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劉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我院。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經我院審理,上訴人劉鎖森於一九七五年五月一日下午,因喜新厭舊,圖謀與臨村錢某結婚,趁妻子張玲玉不備,將其掐死在自留地裡,為隱藏罪行,劉焚燒了張的衣物,沉屍水下,造成張玲玉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嚴懲。
因此本院特裁定如下&rdo;
審判長剛要念下文---&ldo;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do;,就聽法庭門口傳來&ldo;我娘沒死,我爹冤枉啊&rdo;的呼喊聲,聲音由遠而近,越來越大。審判庭裡的人們不約而同地向後邊的入口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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