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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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依然存在,並且是構成一切現行法規的基礎和內容。這就是人們所以稱為自然法的東西,但還不如稱之為道德法;因為它的效力管不到受害的方面,管不到外在的現實,而只及於'人的'行為和由此而產生於人的自我認識,對於他個人的意志的自我認識——這就叫做良心——;自然法在肉然狀態中不能在每一場合都能對外,對其他個體有效,不能在每一場合防止強權代替正義作統治者。在自然狀態中有賴於每一個人的只是他在任何場合都不為非義,而決不是在任何場合不承受非義,'承受非義與否'則有賴於他偶然的外在的強有力。因此,義與非義的概念對於自然狀態固然也有效而決不是傳統習俗性的;但在那兒卻只是作為道德的概念而有效,以便每人自己認識本人自己的意志。生命意志在人類個體中肯定自己,強烈的程度是極不相同的。這些道德的概念在刻畫強度的表上就等於溫度表上的冰點一樣,是固定的一點,也就是自己意志的肯定成為別人意志之否定的那一'臨界'點,這就是說由於施行非義而得指出意志的激烈程度和認識在個體化原理(這是整個兒為意志服務的“認識”的形式)中被侷限的程度相結合'的一點'。不過如果有人把'他對於'人類行為的純道德性的考察放在一邊或加以否認,而只就外在的作用和效果來考察行為,那麼,他當然也可追隨霍布斯把義與非義說成是傳統習俗的,任意採用的規定,因而也是在現行法以外根本就不存在的規定。並且我們也決不能用外在的經驗使他明白'本來' 決不屬於外在經驗的東西。譬如上述這個霍布斯,他就有一種說法極為突出地標誌著他那已經完成的經驗主義思維方式的特點。在他那本《幾何學原理》中他否認全部真正純粹的數學,而頑固地斷言點有廣袤,線有寬度。可是我們也決不能指出一個沒有廣袤的點,一根沒有寬度的線,我們不能使他明白數理的先驗性,正如不能使他明白法理的先驗性相同,他反正是對任何非經驗的認識都關了門。
那麼,純粹法學就是道德里面的一章了,並且直接只是和行動的施為有關,不與行動的承受有關。原來只有行動是意志的表出,而道德又是隻考察意志的。行動的承受則是赤裸裸的“事態”,道德只能間接地也考慮行動的承受,亦即僅僅為了證明凡只是為了不承受非義而發生的事並不是非義。——申論道德的這一章,它的內容應是規定一個準確的界限,規定個體在肯定已在他身體中客體化了的意志時,可以走到哪兒,而不至否定那顯現於另一個體中的同一意志,然後又規定超出這界限的行為必然是非義,因而是可以不為非義而加以抵禦的。所以說考察的著眼點總是自己本人的行動。
可是在作為事態看的外在經驗中,承受非義也就出現了。在非義的承受中,如已說過的,生命意志和它自己對抗的現象比在任何其他地方還要表現得更明顯些。這種對抗現象是從個體的眾多和利己主義兩者之中產生的,這兩者又是以個體化原理為條件的;而對於個體的認識,這原理就是表象世界的形式。在上面我們還曾看到很大一部分人生本質上的痛苦都在這種個體對抗上有著它永不斷流的來源。
不過所有這些個體所共有的理性,並不是讓他們像動物一樣只看到個別個體,而是也讓他們抽象地認識到在聯絡中的整體;並且很快就已教會他們去理解痛苦的來源,使他為減輕痛苦,或是可能的話就取消痛苦而想出辦法;也就是教大家作出同樣的犧牲,大家由此獲得的共同利益足以抵償這犧牲而有餘。在某些場合出現時,施行非義對於個別人的自私自利雖是那麼暢快,可是在另一個體的承受非義之中,卻有著它必然的對應物,對於這另一個體這可是大大的痛苦。於是,在這考慮整體的理性跳出它所屬個體的片面立場而暫時擺脫自己對這個體的迷戀時,這理性就已看到施行非義在這一個體中的享受每次都要被在另一個體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