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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子‐‐唐(892)■子‐‐淵(《屯南》722)
■子‐‐■(945)■子‐‐■(6644)
如此大量的子名與地名相應,則決不會是偶然巧合,以上地名出現場合,或為卜受年之地,或為登人徵集人役之地,或為王田於、步於、往於、在於之地,或為使人於、令於、呼於之地,或為來貢一方,等等,大致分佈於王畿區內外周圍一帶,屬於商王朝政區結構中基層地區性單位。顯然,基於人口的運作變化發展的生物學規律,這些子某或某子,作為商代社會生活組成的一方,已相繼在特定的社會條件和社會政治經濟關係中,與一定的地域相結合,受有一塊土地為其生存之本,就是說,子名與地名的同一,有其內在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而後者是人地同名的本質所在。換言之,這批子已成家立業,以其受封的各自土田相命名,由此構成分宗立族的家族標誌,跟那批純以私名相稱的子名,在性質意義上是應有所分的。
這批受有土田的子名,性質接近後世文獻說的&ldo;命姓受氏,而附之以令名&rdo;1。概以稱子,乃表示受封土田者當緣出時王之子或時王父祖兄弟輩之後嗣,包括部分世代與王室通婚而聯姻的異姓親族之後嗣,但他們無不與統治集團核心體王族之間維繫著世代不變的血緣聯結關係,&ldo;子&rdo;已構成商代社會特殊政治形態下的親屬稱謂,意味著在同一&ldo;姓族&rdo;下,已分衍出許多等次不一的世系群,產生了不同型別的宗氏、分族或貴族分支家族。他們在受封土田過程中,屬地的普通平民家族當亦歸之名下,如在子■、子戈、子白、子正、子汰、子兒、子亞、子漁、子■名下者,分別稱為■人、戈人、白人、正人、汰人、兒人、亞人、魚人、■人;又可稱眾,如■眾、行眾、禽眾、■眾、子畫眾等,形成一以&ldo;子某&rdo;貴族核心家族為主幹,包括若干異姓或不同族系在內的非單一血緣群體相組合的政治區域族群集團社會組織。因此這些子名實已具有&ldo;胙之土而名之氏&rdo;的法權承認意義方面的內容。這些子,不僅本人即為本族氏之長,而且因政治的需要,同時還可擔任商王朝的官職,如唐子一稱唐侯,亞子一稱亞侯,子邦一稱侯邦,子奠一稱侯奠,子虎一稱侯虎,子安一稱安侯,長子一稱長侯或長伯,子羊一稱羊伯,■子一稱■伯,子凡一稱衛凡,子商一稱子商臣,子大一稱臣大,子禽一稱小臣禽,子妥一稱小臣妥,單子一稱犬單或戍單,等等,即所謂&ldo;受氏而附之以令名&rdo;。
事實上,這些子名,因受土分宗立族和世功官邑,在許多場合已與族氏名號難分難解。如殷代銅器中的子左爵、子韋爵、子畫簋、子不爵、子行爵、子卣■、子臭卣、子妥鼎、子刀簋、子何爵、子兒父丁爵、唐子祖乙爵、子羊父丁鼎、子正卣、子龍觚1等等,恐怕視其子名為族氏名號更貼切些。據甲骨文揭示,&ldo;子宋&rdo;一名,又有稱作&ldo;宋伯歪&rdo;和&ldo;宋歪&rdo;者2,&ldo;歪&rdo;或系子宋的私名,乃子生不久而命名,則&ldo;子宋&rdo;恐怕是其成人時分宗立族而受氏之名。由此推言,這些受有土田的子名,恐怕大都是在成年分家時再度被命名的新氏名。這跟文獻中說的&ldo;子生三月,父親名之,既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rdo;,至少在形式上是接近的,唯反映的時代內涵不能等同。
商代的子,當其分宗立族受以氏名後,原先的私名一般均已不顯,每多以新命名的族氏名號稱其個人。對於這一現象,朱鳳瀚先生認為,這是因為在商代歷史條件下,社會重視家族集體,而不重視個人之人格,家族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