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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這些殖民地是在非常不同的政府結構之下發展起來,它們有著極為多種多樣的宗教,它們包含著許多不同的民族,他們的風俗、禮儀、習慣極少相似的地方,他們相互間的交注稀少、彼此間的瞭解不足,因此,要把他們按照同樣的理論原則,同樣的行動方式聯合起來,肯定是一椿十分難辦的事。&rdo;就算到一七八三年達成了某種聯合,但這很大程度上也是戰爭本身無意中造成的副產品。戰爭期間很多人都和詹姆斯&iddot;麥迪遜持同樣的懷疑態度,麥迪遜於一七八一年從費城大陸會議致函在維吉尼亞的託馬斯&iddot;傑斐遜,告誡(透過維吉尼亞&ldo;公民代表院&rdo;)維吉尼亞千萬不要把它的西部土地讓與一個尚不穩定的新政府。麥迪遜說,他們應該相信&ldo;目前的聯合很難渡過這次戰爭……他們既應充分感到戰時聯合的必要性,也應充分認識到戰後這種聯合很有可能解體。&rdo;
獨立帶來的不是一個國家,而是十三個。如果《邦聯條例》產生了一個&ldo;合眾國&rdo;,那麼它和一九四五年的憲章創造了一個&ldo;聯合國&rdo;,在意義上十分相似。《邦聯條例》(第二條)宣稱&ldo;每個州都保留它的主權、自由和獨立以及未經邦聯特意授予&l;邦聯國會&r;的各項權力、司法權和權利。&rdo;每個州都派有歸本州支付報酬的&ldo;代表&rdo;。&ldo;每年按照各州的立法規定任命,於十一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在國會開會,每個州每年都有權在當年任何時候撤銷它的代表團或其中任何人,並在這一年其餘時間內派遣其他代表。&rdo;(第五條)一切問題由各州投票表決,每個州僅有一票表決權。一切中央權力則由&ldo;邦聯國會&rdo;行使。任何重大措施都必須取得九個州的同意。(第九條)因此只要有任何五個州不派代表參加會議,或者拒絕對某個動議投贊成票,就可以阻止某種行動。如果剛好只有九個州參加會議,而某些州卻派了兩名代表,單單一名代表投的票就足以阻止他這個州投贊成票,從而妨礙整個議事程序。在任何情況下,邦聯國會沒有徵稅籌款或管理貿易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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