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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個可以民主討論的問題,類似於著名的“民主的悖論”。比如一個班60個學生,提出一個議案:“剝奪錢最多的同學的錢,平均分給其他59位同學”。這種損害其他公民權利的議案,雖然明顯可以獲得透過,卻是我們應該避免出現的民主的悲劇。看看電視臺的記者採訪公交車站等車的乘客,我就好笑;即使所有沒車的人都同意“單雙號限行”,這樣的政策也是“民主的暴政”。
還有的人建議,如果立法機關決定將這一問題提交民主決策程式,我們仍然需要公平、公正的利益博弈平臺,仍然需要透過公共媒體討論、立法聽證會、民意調查等多種形式,來討論限行是否具有合理性、可行性。這裡,特別要注意在立法聽證會時,要能確保不同意見的階層都能有代表參與聽證,讓聽證有廣泛的民意基礎,並且聽證的結果能真正反映到立法之中,讓各方都能平等地表達利益訴求。而後,對於這一問題交由人大進行表決。
有的網民說,中國的改革開放已經進行了三十年,“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提出也已經有十一年的時間,我們的市場經濟正在日趨完善。改革開放三十年的歷史,是一部公民社會成長的歷史,也是社會利益主體日趨多元化的歷史,在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利益的衝突甚至對立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在法治社會,有利益的衝突並不要緊,關鍵是要有公平、公正的利益博弈渠道來解決這一問題,其核心點就在程序正義。
一位律師發表自己的意見說,《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從效力上屬於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檔案; 不屬於法律和法規的層次,因此,以政府通告的形式對涉及公民財產權利進行限制使用事項做出規定; 實屬於立法上的越權。如果確有必要對機動車進行限行,應當透過正當程式進行立法,依據立法法的程式進行立法聽證會進行詳細的論證; 而不是以通告草率釋出立即實施。機動車財產權人為了公益的特別犧牲; 理應獲得相應的補償,停駛補償費也應當考慮在內。 “依法治國”早就成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但是從10多年的的司法改革中,這一點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貫徹。一個國家真正成為一個法治國家,在立法司法上不僅注重實體正義,更要保證程序正義,任何有關侵犯私權的立法,絕不可拍拍腦袋就隨意出臺。
海南某大學一副教授撰文說,在立法上有一個原則,不能因為多數人同意,就剝奪另一部分人的基本權利。而限制車輛使用,從根本上講是限制財產權的問題,這正是一種基本人權。“就像公眾不能用投票的方法決定一個公民的生死,‘投票’的方法並不適用於討論基本人權的去留。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這四項權能。北京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對私家車採取禁行之策;無疑直接傷害了私家車主的財產所有權———即財產使用權。且先不論私家車限行是否具有合理性;單從程式上看;如果允許政府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公民的合法財產進行禁用;那麼財產權事實上就不存在了。今天政府以緩解交通擁堵為名限制私家車行駛;明天政府也可以打著節能的旗號限制空調的運轉。
他說,目的正確並不等於手段正確。決策者不但應具備、更應尊重這一常識。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正式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私家車作為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權能皆受憲法保護;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前提下;任何機關、任何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