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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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案件的執行這一關,在這一關,如果你欠缺關係,你同樣只不過是花大價錢買一張判決書而已——法律的‘空頭支票’!
因此,時間一長,老百姓便不願意花錢打官司了——與其說是不願,不如說是怕!往往,他們之間一旦發生糾紛,要麼是私了;要麼乾脆‘寧肯’受屈、不分黑白。即便是完全站得住腳的糾紛,當事人也要仔細權衡利弊,精心計算最終到底能夠挽回多大損失後,才會開始行動。與此相應的,如果是非得要請律師代理,那往往當事人首先考慮的並不是代理律師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辯論口才,而是看他有無‘關係’——與法庭的法官的(包括一審、二審等)、或法院院長的;與縣上或市上有關要害部門的領導們之間的……否則,絕大多數當事人是不願意請你做代理人的。這原因很簡單:老百姓都是完全的實用主義者,誰能幫他打贏官司,誰就是好律師,甚至,哪怕他根本就不是律師!
因此,在進雲江縣律師事務所執業的第一個月裡,闞海沒有代理過一件案子,僅僅為上門來諮詢的當事人代書了十來份法律文書。每份收費五至十元,共計收費幾十元。按所裡的分配製度,他僅分得二、三十元的報酬——這便是他從事律師工作第一個月的全部報酬,還不夠他一個月每天吃一頓便餐的支出!
直到第二個月初,闞海才有幸獲得了一件民事糾紛的代理權,代理費是一千二百元,先交七百元,另五百元代理費待官司打完時一次交清。
一千二百元?按所裡的制度,自己且不是可以分到近五百元?比自己原來當公務員時一個月的工資還多!闞海異常興奮,他覺得自己的路走對了——長此下去,自己且不是要找許多的錢?而且,又為老百姓伸張了正義,還有機會在這天堂裡出名呢,簡直就是一舉兩得的事嘛,何樂而不為?
闞海幽幽想起了幾年前徐炳松跟他講過的話來……唉,怎麼才醒悟呢?這個彎路,繞得太長了……
這是一件在闞海看來法律關係十分簡單的民事糾紛案:委託闞海代理打官司的當事人是官司的被告方,名叫王強,現年四十一歲,男,是縣城西街一家取名為“強哥商行”百貨店的業主。而原告方則是兩年前從湖北省宜昌市來雲江做擺攤小生意的一位無業遊民,名叫鄒一凡,男,現年三十三歲。鄒一凡在雲江縣城有一位遠親,鄒的這位遠親曾經跟王強的關係交好。鄒一凡兩年前來雲江時,因無事可做,後來在其遠親的介紹下,便與王強夫妻兩在西街合夥開了家小百貨生意店,取名為“強凡百貨店”,由王強作為該合夥體的負責人。在他們合夥經營的過程中,由於鄒一凡平時遊手好閒慣了,做生意時只知道耍奸猾而吃不得苦,因此,他們的合夥體經營效益很不理想。一年前,在“強凡百貨店”經營舉步唯艱時,雙方達成了散夥協議,之後,雙方清理了合夥財產,以及合夥債權、債務,並各自在散夥清單上籤了字、捺了指紋。
散夥後,鄒一凡獨自藉資在原合夥商店的對面開了家小百貨點。由於其生性奸猾,做生意沒有固定的理念,在短短一年時間裡啥子生意都做,結果是啥子生意也沒做好,不但沒有賺到錢,反而又背上了好幾萬元的債務。而跟他對面的王強夫妻兩,由於吃得苦,不嫌勞繁,勤巴苦做,生意到也十分紅火,因此,很讓鄒一凡嫉妒。久而久之,鄒一凡便對王強夫妻兩產生了嫉恨心,他便暗暗發誓要想辦法‘治’一‘治’王強夫妻兩。
鄒一凡平時不用心做生意,反而把精力集中到社交上——啥子樣的人物都交往,不管是‘黑道’的還是‘白道’的,當然,更不會忘記了跟其在縣城的遠親的遠親——縣政法委書記的往來!於是,有一天,鄒一凡便向他的那位遠親撒個謊,說是在他跟王強夫妻兩散夥時,王家欺負他是個外地人,在散夥清理財產時硬‘吃’了他六、七萬元錢,才使得他現在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