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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年審報告也可以確定,紙廠有處理汙水再排放的能力。
五年間對原北江居民的體檢報告也表示,居民身體健康,一些居民患有心腦血管方面的疾病,也很遺憾,有兩位居民死於肺癌,但都與水體汙染及土壤汙染沒有直接關係。
紙廠附近的河泥及表面20厘米取樣檢測結果也表示,常見有害物含量均達不到汙染標準。&rdo;
證劇遞交被告確認,並由被告的委託律師進行答辯:
&ldo;紙廠生產過程中會使用硫磺漂紙張,我方所描述的環境汙染,並不是指&ldo;重金屬&rdo;,或者&ldo;有機物&rdo;等持久存在的汙染物質,而是指造紙過程中產生的酸性物質導致水體及土壤酸化,從而危害環境。
土地及水體對酸性物質有緩衝能力,汙染程度會隨時間延長而減輕。因此我方認為事發五年後的檢測結果已經不能證明紙廠沒有造成環境汙染。孫載先生作為記者,沒有深入調查而在客觀原因上造成報導失實,屬於工作失職,並沒有故意散播謠言。
我方也對陳寄先生的自殺深感惋惜。但陳寄先生當年沒有主動積極地聯絡孫載先生,對報導進行澄清,從而導致悲劇發生,自身是需要負上主要責任的。因此並不能就此對孫載先生量刑。&rdo;
審判長詢問原告是否還有證據遞交。
李吉祥提交了一份交易內容,一輛舊式手機,以及公安部門提供的財產轉移記錄:&ldo;孫載先生散播紙廠造成環境汙染是主觀並具有目的性的。利和集團計劃收購北江土地用於商業活動,為了儘快讓居民撤離並壓低土地價格,利和集團董事長梁蘭芝女士聯合記者孫載先生,經過嚴密的蓄謀,故意扭造事實,惡意損害我父親的名譽,導致父親自殺身亡。我提供的這些材料可以充分證明梁蘭芝女士與孫載先生就此有過交易。
我的母親李以卿女士,同時也是被告梁蘭芝的女兒,在我父親死亡後一個月給我的奶奶傳送過這段錄音。請問審判長,我是否可以播放手機中的錄音內容?&rdo;
手機中的聲音是一段夾雜著大量雜音,且音量低得幾乎聽不見的對話:
&ldo;…紙廠老闆跳河死了…&rdo;
&ldo;…這就跳河了?如果死遲一點,我還會給錢補償他的…&rdo;
&ldo;…梁老闆,我想你再加點錢,現在死人了,我下半輩子都會做噩夢,良心不安…&rdo;
&ldo;……&rdo;
證據再次移交被告檢查。
兩名被告的情緒仍然非常穩定,這次是梁蘭芝的委託律師進行辯護:
&ldo;孫載先生的證詞已經否認當年的報導與梁蘭芝女士有任何關係。其次,原告提交的所謂交易檔案影印件,是原告作為孫載先生兒子的訴訟代理人時非法獲得,原告的行為洩露委託人利益,違反《律師法》及律師的職業道德,不合法的資料不能作為證供,手機的錄音內容也是偷聽資料,不具有合法性,同樣不能作為證據被採信&rdo;
原告反駁:&ldo;被告沒有否認錄音的真實性,且錄音的內容沒有涉及被告隱私,這段錄音內容屬於非法隱私,不受法律保護。報紙刊登時間與利和集團收購北江土地時間,以及梁蘭芝女士贈予孫載先生財產的時間完全吻合,因此梁蘭芝女士與孫載先生共同捏造事實,導致我父親的死亡。&rdo;
由於原告沒有還要遞交的證據,審判長宣佈辯論結束,由被告方作最後陳述:
&ldo;孫載先生存在工作上的疏忽,導致報導失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