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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治本。法律對於滋生法律的文化土壤無能為力,對于越過法律潛入文化土壤地帶從事更大損害、更大掠奪的行為無能為力,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最軟弱、最無奈的強大。法律的神聖是緣於道德文明的崩潰,關注弱勢,激勵強者構築更高的道德平臺和獲得更大的綜合效應,需要相應的社會文化。
《誰在移動道德底線?》一文摘錄:
我們觀想一個由人民政府制定了一個允許人民富起來的政策,如果這個允許人民致富的政策是這個政府對人民的恩賜,那麼所有因為這個政策掙了錢的納稅人無疑應該對這個政府感恩戴德。如果這個允許人民致富的政策是這個政府本該如此作為的天職,那麼所有因為這個政策掙了錢的納稅人就無須對這個政府感恩戴德,而是滿意。如果用納稅人的錢幫助弱勢群體,納稅人的榮譽、價值怎麼體現?弱勢群體應該對誰表示感謝?這個恩德應該記在誰的帳上?納稅人是應該感恩戴德,還是應該享有榮譽?納稅人有沒有可能在解決了自身的生存之後再去追求更高的生命價值?
《關於殺富濟貧的思考》一文摘錄:
構築強者的道德平臺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工程,道德平臺太低,勢必擠壓弱勢群體的生存空間,而過高的道德平臺又必然存在兩個問題:首先是很少有人能攀援上去,沒有可操作性。其次是過多的幫助不利於社會進步,弱勢群體得到的輸血越多,則自身的造血功能就越差,就越接近死亡。道德平臺理想的高度,是優勝劣汰的法則與人人平等的道德兩者之間的平衡。主流的文化,是優勝劣汰的文化,是不給落後觀念生存空間的文化。然而,如果不關愛弱勢,道德還有價值嗎?等級是客觀存在,如果我們連等級的存在都不敢承認,社會又怎麼可能去建立一種更高階的道德文化?如果沒有個體的文化價值的量變,又怎麼可能會產生民族的文化價值的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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