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第3章 法槌下的是非曲直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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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
審:嗨——(審判法官不知為何長長地嘆出一口氣)。
審:你們有什麼共同財產?
原:沒有。
被:有。在我老家龍山有一座兩眼的小平房,價值三萬多元;在新搬遷的雙那有棟兩層的樓房,價值五六萬元;還有,在岳母弄銀那邊,有一座簡易木棚,我們居住了幾年,價值不高,幾百塊錢左右,但意義重大。
原:那木棚早就破敗不堪了,還當寶啊!
被:是你我共同建造的嘛,怎麼不當寶呢?我們都把孩子生在裡面了,不但當寶,還該當咱們愛情結晶的紀念館呢!
法庭上又爆炸出一陣笑聲。
原:你那龍山的房子你父親的屍骨都腐化在裡面了,尿不拉屎的,誰還稀罕呢!至於雙那的那棟房,是你生前的父親建造的,現在他死了,也該是你母親的。我不能昧著良心去搶佔!
被:今後母親死了就是我們的了。
原:我現在都要離了,誰還有心思去等她的房子呀!
審:你們有什麼共同債務?
原:沒有。
被:有。我們共同生育的第三個女孩是屬於計劃外生育的,即超生。按照計劃生育有關法規,要繳納社會資源佔用費(即社會撫養費)元。這個錢我們現在還沒繳納,還欠著呢。這不是共同債務嗎?
原:你!你超前預算債務,不行!
被:你沒證據,法官居然能超前審判,我為什麼不能超前預算債務?
原:你!狡辯!你等著下一次開庭吧!我讓你好看!
不待法官宣佈休庭,原告梁華氣憤得滿臉通紅,拔腿就跑出了法院。
……
後來的六個多月時間裡,法院又做了兩次庭外婚姻調解,但是仍然無濟於事,梁華堅決離婚,凡鋒堅決依法維持自己的婚姻家庭。無奈,法院只得進行了最後一次開庭。
這次庭上,梁華做出了一個令人瞠目結舌的舉動,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證據,證明她有了新歡,已經不配與凡鋒再做夫妻了,她已經出軌有了自己的新歡,請求凡鋒看在以前夫妻的份上,給予離婚。
梁華請的律師不知何故未到庭,由法官宣讀她補充的證詞。梁華的新婚證詞全文如下:
我弟梁慶偉死了剛過門三天的媳婦後就一直未娶。為延續梁家的香火,一年前我離開了凡鋒,開始尋找有女孩能與我換房嫁給我弟的物件。後來,在親戚的幫助下,我認識了蔣佳紅。蔣佳紅有個殘疾的堂妹可以嫁給我弟弟,而他也還終身未娶。於是,我就跟他約會。與我見面時,拿著個鳥籠,裡面是什麼鳥,對我不重要,我不去過問,他說他很愛鳥,養鳥是他的一大樂趣。他說他是在南寧開泥頭車的,以前曾到海南種了一百多畝的香蕉,因一場颱風把快有收成的香蕉樹連根拔起,虧損了一百多萬元后,從此欠了許多債。與他談話中覺得他頂老實,人生也很坎坷,就對他產生了好感。我們第一次開房是在南湖公園附近的一個菜市旁的小旅館,他說外面太熱去開個房間吹空調涼快一些。進房後他就抱住我,摸摸上身又摸摸下身,把我按倒在床,叫我給他一次。我不同意,一直與他對抗,大約一個小時後他就放開我,我們就各自分開回家了。我們第二次約會是在伊嶺巖的一個小旅社。他一進門,也像上次一樣一把就抱住我,他說真心待我,要帶我遠走高飛。我問他是不是欺騙我的感情?他說你長得又不很醜,也沒有錢,我還能騙你什麼呢?我想反正也要嫁給他,發生性關係是早晚的事,所以就依了他,和他發生了性關係。第三次約會是在北海南康的一個旅館。那一次他打電話給我說,他在鐵山港拉泥,那幾天休息,他要我去陪他玩,他很想我,他說南康離鐵山港近一些,叫我坐車到那裡和他相會。我到南康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