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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那個足跡,並不意味著他沒到現場,不是麼?”
這只是安慰。從證據的角度來看,只有發現並提取到那個足跡,才能證明系列案件為同一人所為,而不是想反。
再留下也沒什麼意義,方木起身告辭,米楠送他到門口,問道:“心理畫像做的怎麼樣了?”
“分析得差不多了。”方木隨口說道:“明天開案情討論會,你去麼?”
“去”米楠的神色猶豫,一副欲言又止的樣子。
方木心裡一動,停下腳步,用眼神詢問她、“你有沒有想法,”米楠堪酌著詞句,“像兇手那麼謹慎的人——甚至在有些現場還用了腳套——怎麼會留下足跡呢?”
自本年度9月份起,本市接連發生三起手法詭異的殺人案,經警方分析認定,可初步判斷三起案件系同一人所為。
從生理屬性來看,兇手為男性,年齡在25歲…35歲之間。身高在170…175cm之間,體重在75…80公斤左右。體格健壯,體表特徵及步幅特徵不詳。慣用手為右手,肢體無殘疾。
對兇手的生理屬性分析結論為較模煳。原因在於兇手除了半枚殘缺足跡外(在第47中學殺人案現場提取),並沒有在現場留下可供鑑證的痕跡。因此,只能大致描繪出兇手的身高及體重。不過,這三起兇殺案件的現場來看,兇手曾有徒手製服死者及負重等情節方木據此推斷兇手位體力較好的青壯年。從其中兩起案件中,束縛死者手腳的膠帶纏繞方向,可推斷出兇手的慣用手位右手。
從社會屬性來看,兇手未婚或已離異,沒有子女,獨自居住,或另有住處。居住地物品擺放有序,環境整潔。經濟狀況尚可。主要依據是兇手往往要為犯罪做大量準備活動,如果與他人同居會有諸多不便。另外,現場的種種痕跡表明兇手擁有可自行支配的機動車輛,據此可推斷兇手的經濟狀況。
兇手有較高學歷或透過自學具有相當文化程度。關注社會動態。有閱讀報紙及新聞的習慣。可能從事技能型工作或自營職業,有一定可供自由支配的時間。其中兇手所處的黃金可能接觸到非常用類藥品,例如乙醚等強效麻醉劑。兇手有相當程度的反偵查能力,可能專門學習過刑事偵查策略或曾受過打擊處理,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比較偏愛刑偵涉案類題材的文藝作品。
從地域屬性來看,三起殺人案件均無現場感知人,因此,武昌得知兇手的口語、衣著打扮等資訊。登時,三起殺人案件均發生在本市,切分散於不同地區。據此,可以推斷兇手位本市居民。兇手非常熟悉作案現場的周邊環境,現場出入口都經過精心安排。因此,兇手可能已在本市居住十年以上。
對兇手的心理熟悉分析是方木的犯罪心理罪畫像的重點。在方木看來,兇手具有異於常人,切相對穩定的心理素質。有獨特的報應現念,相信惡行與惡果之間的必然聯絡。從認知風格來看,偏愛獨立切細緻入微的思考方式,很少徵求他人意見。敏感,多疑,自我控制能力強。對作案現場條件有較高的觀察力,應變能力及行動能力較強。情感豐富,有獨特且強烈的善惡觀。肯呢過有宗教信仰。行事風格謹慎、周詳,執行果斷。
儘管上述分析表明兇手是一個內心強大的敵人,然而方木仍燃認為他存在某種程度的心理異常。鑑於三起殺人案中均無女性被害人,切現場資訊中並沒有性行為反常的因素,因此方木認為兇手的心理異常主要反映在人格障礙上。
首先,兇手的作案手法具有高度破壞性和攻擊性,行為受較原始的報應觀念(以牙還牙,以血洗血)驅使。以兇手自身的素養而言,不可能不知道魏明軍、姜維利及吳兆的所謂“惡行”僅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輕微刑事犯罪,甚至只是違反道德。然而,他仍然固執地認為他們必須付出生命的代價方可消弭其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