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晉王若干舉措 (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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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內,百官以峭法斷割於外,死者相枕蓆,刑者相望,百姓側目重足,不寒而慄,秦法重,殺人之父,孤人之子,斷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勝數。改弦更張,迫在眉睫,各位愛卿對此有何看法?”項羽將今日的議題拋磚引玉道。
“臣聞秦王劉邦入秦時,召諸縣父老豪傑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諸吏人皆案堵如故。秦民鹹服,父老子弟俱歡顏,大王可效仿之!”丞相鄭昌出列說道。
鄭昌是故秦吳縣令,項梁與項羽叔侄殺會稽太守起兵後,吳縣令是第一個來投效的秦吏,在吳縣令的幫助下,項家才能穩定江東局勢,做為回報,項羽讓鄭昌做了晉國丞相。在六部尚書的體制下,丞相的職權被大大削弱,很多職權都被六部尚書所攝取。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此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恐網漏吞舟之魚!”刑部尚書項襄出列發言道。
“《秦律》六篇為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
戰國時魏人李悝制訂《法經》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秦商鞅改法為律。並非所有秦律俱為惡法,秦之苛法乃挾書、參夷、妖言誹謗、收孥相坐等律令,削之即可。”禮部尚書叔孫通接話道。
“黥(刺面並著墨)、劓(割鼻)、刖(斬足)、宮(割勢)、大辟(即死刑)等五刑太殘忍,死者不可復生,刑者可不復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無有也。
故令改律黥、劓、刖、宮、等肉刑為勞役,非罪大惡疾者勿傷性命,大辟之刑皆由寡人審之。削秦律之挾書、參夷、妖言誹謗、收孥相坐等律令。即日詔宣晉國上下。”項羽頒佈刑律道。
“吾王聖明,明察秋毫,仁德蓋世!”階下文武百官齊齊稱頌道。韓信等八大軍鎮將軍無事在朝,有事臨敵。軍鎮的平常事務由副將代管,平日訓練由兵部派遣折衝校尉督促。
“秦吏暴虐,殺人之父,戮人之母,兵禍連年,孤寡幼童良多,孤欲起一營安置天下孤寡幼童,餘教養之,名為義子營。”項羽最後又下了一道令旨。
有一日項羽晚間挑燈辦理公務,瞌睡的厲害,茶癮就開始範了。於是項羽命人前往蜀地尋找茶葉,並行文叮囑兩位蜀公廣種茶樹,茶葉可解油膩,如果同北方匈奴等遊牧民族貿易有利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