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頁 (第1/3頁)
[法]西蒙娜·德·波伏娃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八零中文www.80zw.tw),接著再看更方便。
如果把這些輝煌的例外放到一邊,希臘女人則處於半奴隸狀態,連抱怨的自由都沒有。在偉大的古典時代,女人被牢牢地關在閨房裡。伯里克利斯(pericles)說:&ldo;最賢慧的女人是人們談論得最少的女人。&rdo;柏拉圖建議對女孩子實行自由教育,讓有威望的女人去管理共和國,他受到了阿里斯托芬的嘲笑。但是據克謝諾芬認為,妻子和丈夫是陌生人,一般要求妻子做一個有警覺的家庭主婦,她應當精明、節儉,如蜜蜂一般勤勞,是一個模範的女僕。雖然女人十分端莊,希臘人仍對她非常厭惡。從古代的警句作家到經典作家,女人受到他們的不斷攻擊。這倒不是由於她的行為放蕩‐‐在這方面她受到極其嚴厲的管制‐‐也不是由於她代表肉體。主要是婚姻的負擔和不便,使男人覺得不堪忍受。我們必須假定,女人雖然地位低下,在家裡卻有著舉足輕重的位置。她有時可以表現得不順從,用大發脾氣、大哭大鬧會壓服丈夫。所以,本來打算用來奴役女人的婚姻,現在卻變成了射向男人的子彈和套在他身上的枷鎖。冉蒂皮(xanhppe產的形象概括了希臘公民對潑婦妻子以及不幸婚姻生活的全部怨恨。
在羅馬,是家庭同國家的衝突在決定著女人的歷史。伊特拉斯坎人的社會是母系的,可能到羅馬君主專制時代仍在實行母系制下的異族通婚制:拉丁諸王沒有按世襲方式使權力代代相傳。毫無疑問,父權是在塔昆死後才確立起來的:農業財產,私有財產‐‐因而家庭‐‐成為社會的一元基礎。女人很可能在受世襲財產因而在受家庭群體的嚴密束縛。法律甚至剝奪了她受保護的權利,而這一權利曾被擴大到希臘婦女身上。她過著沒有法律行為能力的、奴隸般的生活。她當然被排斥在公眾事務之外,所有&ldo;男性的&rdo;
職位都嚴禁她去擔任;她在公民生活中是一個永久的未成年者。她沒有被直接剝奪擁有父親給她的一份世襲財產的權利,但被間接阻止行使對這些財產的支配權‐‐她被置於監護人的權威之下。蓋阿斯(gas)說,&ldo;監護人制度是根據監護人本身的利益建立起來的,所以他們是女人的假定繼承人,她不能剝奪他們的繼承權,隨意把世襲財產轉交給他人,也不能透過消費和債務減少世襲財產。&rdo;
羅馬女人的第一個監護人是她的父親。他若不在,由她的男性親屬去履行這一職責。
女人結婚後轉由丈夫支配。婚姻有三種型別:(同盟婚),結婚時新婚夫婦要當著〔祭司〕的面向朱位元神殿獻上一塊烤餅;叭叭切〔買賣婚],這是一種假定的出售,平民父親將女兒&ldo;作為產權&rdo;轉讓給她的丈夫;以及(時效婚),這是同居一年的結果。所有這些婚姻形式都和&ldo;ana&rdo;(夫權婚制)有關,這意味著由丈夫來代替父親或其他監護人。妻子如同丈夫的女兒,他完全有權支配她的人身及她的財產。但是從形成十二銅表法時起,由於羅馬女人既屬於父親氏族又屬於婚姻氏族,於是產生了衝突。這些衝突是她在法律上擺脫父親支配的根本原因。實際上,與(夫權婚制〕相關的婚姻剝奪了父系監護人的權利。為了保護這些父系親屬,出現了一種〔無夫權婚制)婚姻形式。在這種形式中,女人的財產仍由父系監護人支配,丈夫只有權支配她的人身。即使這一權力也要和她的父系家長共享,父系家長保留了對女兒的絕對權威。家庭裁判所(山上肪hctribunal)受權解決可能引起父親與丈夫之間衝突的爭端。這種法庭允許妻子向丈夫控告父親,或向父親控告丈夫,她不是任何一個人的動產。而且,雖然家庭的勢力很強大(這種獨立於社會裁判所的裁判所證明瞭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