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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法
逃亡奴隸問題可追溯到憲法的條款內容。憲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ldo;在一個州里從事家僕或田間勞役&rdo;而逃往他州的人,&ldo;在享有這種家僕或田間勞役的一方提出要求時,應予遣返之&rdo;。用通俗的話說,它的意思是:逃到自由州的奴隸仍將是奴隸並要被送回原地去繼續受奴役。1793年,國會制定了&ldo;逃亡奴隸法&rdo;,規定奴隸主可以跨州追捕奴隸,並在州或聯邦法院確定其所有權之前就把逃奴帶回去。此法案曾一度起到很大作用。但隨著1830年代戰鬥的廢奴運動的興起,逃亡奴隸問題引起了一場嚴重的爭論。
對北方人而言,逃亡的奴隸把蓄奴制從抽象變為有血有肉的現實。反對蓄奴主義的報刊發表了一些關於奴隸勇敢逃亡,機智躲過偵探,沿著北極星所指方向奔向自由的故事。廢奴主義者發現,逃亡奴隸是最生動的反奴隸制的演說家。逃奴的自傳文學(有些是別人代寫的)已成為非常有影響的反奴隸制的文學作品。一個被稱為&ldo;地下鐵道&rdo;的組織,向逃亡者提供路途中的援助,這就為反蓄奴制的新英格蘭人提供了做一些實際的反蓄奴制工作的機會。儘管&ldo;地下鐵道&rdo;實際上並非像傳聞的那樣廣泛,但那些誇大其詞的謠傳仍激起了南方人的憤怒,從而加劇了南、北方的緊張關係。逃到北方的奴隸人數雖然僅僅是奴隸總數中的極小部分(約千分之幾),但他們所顯示的重要意義已超出了他們的數字比率。
在南方人看來,問題更嚴重的是一些北方州制定的&ldo;人身自由法&rdo;。這些法規的主要目的是阻止綁架和轉賣自由黑人使之淪為奴隸。一些州的人身自由法還禁止州政府官員參與追捕逃奴,並確保逃奴擁有人身保護令和陪審團審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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