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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訓練,其中包括相當重要的一種自我剋制力和妥協精神,比如說在某些時候停止示威一天,這並不只是作為一種鬥爭策略來使用,而是源自一種根本的、對人性的深刻認識,認識到人性的某些基本缺陷,認識到正義的抗議者自身也同樣還有陰暗面,因而即便是對罪惡,也主要是“罪其行而不是罪其人”。
第四,從本書中我們可以看到,“公民抗命權”運動要取得成功,不僅需要抗議者的相當廣泛有力的組織;需要具有卓越判斷力和堅強意志的領袖;需要恰當的鬥爭策略,還需要具有兩個很重要的外在條件:其中一個是立憲體制和法治,這意味著對手接受法律,遵循可以預知的遊戲規則。在這一意義上,你有什麼樣的對手確實至關重要──至少對於這種運動取得成功至關重要,抗議者也可由這一法治得到保障。比方說,一個個被捕的“公民抗命權”的參與者只要交了保釋金,就可以輕鬆地微笑著離去。另一個就是強大而自由的、獨立於政府的、多元和開放的新聞媒體,這還意味著媒體和輿論也不僅僅是順從多數,更不是順從權力,而是要遵循真實甚或追求某些直覺到的道德真理。在伯明翰的鬥爭中,馬丁·路德·金組織少年學生違反禁止令連日示威,開始警察還未使用暴力,只是執法捕人,但當這些少年示威者一天天持續湧現,監獄也人滿為患時,就開始發生警民流血衝突了。而當聞風雲集的新聞記者將實況、照片向全國報道;看到少年們捱打,一時間全國譁然。此外,還有時機也起了作用,1963年是由年輕的民主黨人肯尼迪擔任總統,這對開展民權運動,爭取透過民權法案是有利的。馬丁·路德·金入獄時,肯尼迪甚至親自打電話給他的妻子給予安慰,併為改善馬丁·路德·金在獄中的處境進行干預。
第五,在某種意義上,這一切都可以在法律的意義上來理解,基本的觀念還是法律,或更準確地說,是憲政和法治:抗議者的組織得以存在、發展和壯大有賴於健全的法治;真正合格的領袖得以湧現,群眾經過理性的節制和訓練而得以成熟,也有賴於健全的法治;而這種運動最終能夠取得成功,也同樣有賴於健全的法治。而對成功的理解,鬥爭的直接目的也是透過民權法案,而一旦透過立法,權利也就確實能得到保障。如此艱難爭取得到的法律不會是一紙空文。當然,真誠友善和心心相契並不能透過法律得到,但至少明顯的侮辱可以透過法律撤除了。而“公民抗命權”本意也就是要忠於憲法精神,或者說給法律一種道德的基礎,為按照某種正義感和良知來改革具體法律提供動力和契機,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也可以說,恰當進行的“公民抗命權”是一種最可諒解的“違法”。當然,對一個社會來說,它最好是一種最後的訴諸手段,這裡的“最後”的意思有二:一是抗爭者在程式上最後才考慮採用它;二是作為手段本身它也最好是最後的,過此就將逾越非暴力的界限。
由於社會處境的不同,以上有些觀念對我們可能還是相當陌生的,所以藉此機會特意予以說明。
(選自《我有一個夢想》,中央編譯出版社2001年版)
作品相關 周星星的經典臺詞(湊字數日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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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暴安良是我們做市民的責任,而行善積德也是我本身的興趣,所以扶老太太過馬路我每星期都做一次,星期天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