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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的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第八條病假申請程式
員工申請病假連續不超過5天的,應由本人申請,提交有資質的醫院診斷證明(需主治醫師或科主任簽字,並加蓋醫院專用章)經本部門審批同意後休假。
申請病假連續5天及以上的,除申請病假時提交國內二級及以上資質醫院診斷證明外,還應於病假開始起3日內提供醫院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對病假真實性審核同意後,方可核給病假。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掛號單、病假單、病歷卡(本)、診斷記錄、住院證明、各類檢查化驗單據、醫藥和住院收費單據等。
員工申請病假提交的診斷證明需有建議病休時間的內容,且申請病假時間不應超過建議病休時間,如無建議病休時間內容的,核給病假時間不超過5天。
員工所在部門應對病假申請所提交的診斷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影印留存,人力資源部定期對留存的材料進行抽查。
第九條醫療期期滿處理程式
(一)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應按時返崗。
(二)如員工不能返崗工作,仍需繼續申請病假(即延長醫療期)的,員工應在醫療期滿前一個月內向所在地勞動能力鑑定機關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1員工經所在地勞動能力鑑定機關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條件的,應辦理因病提前退休,因年齡等原因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員工可以申請延長醫療期。
2員工被鑑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未達到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1)醫療期滿時,距退休年齡不足兩年的,可以申請延長醫療期。
(2)醫療期滿時,距退休年齡超過兩年,如繼續申請病假,須在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出具一週內,到公司指定醫院(應有二級及以上資質)複查,根據指定醫院出具診斷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確需要繼續治療休息的,可以申請延長醫療期。
醫療期延長時間應根據指定醫院診斷意見的建議休息時間確定。
第十條延長醫療期審批程式
經醫療期滿處理程式判定可以申請延長醫療期的,由員工本人申請經所在部門同意,人力資源部審核後,提請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可延長醫療期。
延長的醫療期到期後,可根據員工身體狀況進行復工或按照醫療期期滿處理程式再次申請延長。
第十一條特殊疾病申請延長醫療期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癱瘓等)的員工,在醫療期內尚不能痊癒,且身體狀況不適合進行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的,憑指定醫院的有效證明,可以不經勞動能力鑑定,直接申請延長醫療期,但應按照上述延長醫療期審批程式審批。
第十二條建立員工健康跟蹤機制
各單位要建立長期病休員工健康跟蹤制度,視情況定期探望或陪同到指定醫院複查,以瞭解員工健康恢復情況,及時通知已恢復勞動能力的員工按時復工。其中,員工申請病假超過5天,不足1個月的,員工所在部門應在病假期內實地探望病假員工,申請病假1個月及以上的,人力資源部應聯合員工所在部門對病假員工進行實地探望。
員工申請病假超過5天的,員工所在部門應定期要求員工提交最新的診斷記錄、化驗單據、醫藥和住院收費單據等材料,對病假的真實性進行覆核。
員工病假結束返崗後,對於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的,可適當調整工作。
第十三條在病假期中出現以下情況的視為曠工: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虛假病情證明材料的,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的,請假手續不完備的,醫療期內已恢復勞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