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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不許做私家偵探、武裝警衛、律師及助理律師、國家官吏,不準經營和維修飛機等等。除了這些職業禁令之外,還須加上由法律和受法律約束的法令所支配的對非公民的經濟和社會權利的侵害。至於土地私有權、議會和地方自治機關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就更是無從談起了。
歧視非拉脫維亞人的基本手段,正如我已經說過的那樣,就是掌握(或不掌握)拉脫維亞語。對掌握語言、歷史知識和該國基本法律知識的要求提高了,這就構成了獲得公民權以及獲得相應的政治和其他權利的主要障礙。我不認為1918‐1922年內戰期間在俄羅斯佔有特殊地位的拉脫維亞人會精通俄語。據歷史學家謝?彼?梅利古諾夫的資料,在莫斯科全俄契卡機關的 2000人中,有 3/4是拉脫維亞人。
根據拉脫維亞內閣的決議,能夠獲得失業者地位(有獲得生活補助和社會援助的相應權利)的,只有受過拉脫維亞語教育或擁有掌握拉脫維亞語證明的人。
俄羅斯國家杜馬不止一次研究過俄羅斯人在拉脫維亞的地位問題,向該國發出過宣告和呼籲,甚至討論過對這個國家實行經濟制裁的法案。俄聯邦政府不支援這一法案,因為不希望與鄰居產生齟齬不和。然而拉脫維亞政府當局卻把俄羅斯國家杜馬發去的呼籲和宣告,像對待討厭的蒼蠅一樣丟到一邊。
2005年5月,拉脫維亞議會緊急批准了歐洲委員會的《關於保護少數族群》的框架公約。俄羅斯外交部長謝爾蓋?拉夫羅夫把這次批准行動,稱之為庸俗的褻瀆行為。全部問題在於拉脫維亞政府提出的兩點修正意見:不許在街道名稱標牌上和地圖上使用少數民族語言;不許在國家和市政機構工作中使用少數族群語言,儘管在框架公約第10和11款中,清楚指明少數民族有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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