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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和警察相繼趕到現場。醫生用聽診器聽了聽夏曉曦的心跳,又看了看夏曉曦瞳孔的對光反射情況,確定夏曉曦此時已經死亡。
「死亡」這兩個字一說出來,丈夫就癱倒在了地上。
派出所立即封鎖了現場,進行了臨時的現場調查。警方從傢俱店老闆那裡得知,死者夏曉曦是在被丈夫打了一巴掌後倒地死亡的,便立即對丈夫進行了控制,並且電話通知法醫來現場進行勘查。
聶之軒和小白對現場勘查並對屍體表面進行檢查之後,提出要對屍體進行解剖檢驗。
經過檢驗,發現死者夏曉曦的頸部、胸部和口唇並沒有被壓迫的跡象,不符合機械性窒息死亡的徵象。全身也只有左側面頰有一些輕微的紅腫,這類輕微損傷是不足以導致死亡的,所以也排除了機械性損傷死亡的可能。在毒物化驗排除夏曉曦是中毒身亡的時候,聶之軒摘取了夏曉曦的全套臟器,送往法醫組織病理學檢驗實驗室,進行法醫組織病理學檢驗。經過組織病理學檢驗,發現夏曉曦心臟比起正常人偏大,而且冠狀動脈四級狹窄,足以導致她猝死。
最終,法醫鑑定認為,死者夏曉曦系輕微外傷以及情緒激動誘發了原有潛在性疾病,導致心源性猝死。
案情x剖析
猝死
我們前面提到,人體常見的六種死因為窒息、損傷、中毒、高低溫、電擊、疾病及衰老。疾病及衰老導致人體死亡這一分類中,就有嚴重疾病導致的正常死亡和潛在性疾病導致的非正常死亡。這種非正常死亡,因為毫無預兆、死亡過程急驟,所以需要法醫來進行甄別。
我們把平素身體健康或者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身疾病而突然發生的死亡稱為猝死。
猝死在法醫學實踐中非常多見。因為很多猝死是存在誘因的,比如睡夢、情緒激動、外傷、飢餓、寒冷等。尤其是以外傷和情緒激動作為誘因的猝死事件,通常是發生在打架、糾紛過程當中,所以很多死者家屬會認為行為人應該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然而在法醫鑑定完成後,這類案件當然不會被作為故意殺人案來處理,從而引起了死者家屬的異議。
猝死主要有兩大類。
1 心源性猝死。其是指由於心臟原因導致的患者突然死亡,這是在法醫學實踐中最為常見的猝死型別。有文獻指出,「在心源性猝死的人中,八成的死因與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徵有關」。也就是說,法醫學實踐中,最為常見的就是冠心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引起的猝死。
簡單說,為心臟供血的冠狀動脈,因為存在粥樣硬化,所以管腔變窄、彈性降低,在一些誘因的作用下,血管收縮,血管不通暢,從而導致心肌急性缺血,進而發生惡性心律失常引起猝死。
這些疾病,如果不做專門的檢查,是難以發現的。
2 非心源性猝死。猝死案例中,還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患者,並不是死於心臟疾病,比如肺梗死、支氣管哮喘、腦血管病變、急性出血性胰腺炎等。
在遇到類似此類案件時,法醫應該如何做呢?
在全面瞭解案情之後,法醫應該最先對其他可能存在的致死性因素進行分析和排除。如果可以完全排除其他致死性因素,那麼就高度懷疑死者是猝死。
此時,法醫會摘取死者的全套臟器,進行法醫組織病理學檢驗。透過此項檢驗,可以根據組織器官的微觀結構改變,確定死者生前患有的疾病或者潛在性疾病,再根據當時可能存在的誘因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死者的死因,並且在鑑定書中列出誘發因素的可能性。
因為誘因在整個死亡過程中的參與度是很低的,所以行為人究竟該承擔什麼責任,這也根據案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界定。老秦認為,在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