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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頒布憲法 2
第14條帝國天帝委派駐外全權大使及公使並接受外國全權大使及公使。第15條帝國天帝為軍隊的最高統帥。天帝主持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第16條當帝國體制、民族獨立、領土完整或國際義務的執行受到嚴重和直接威脅,並當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權力的正常行使受到阻礙時,帝國天帝在同總理、議會兩院議長和憲法委員會主席正式磋商後,應根據形勢採取必要的措施。天帝以文告把所採取的措施通告全國。這些措施的目的應該是為了在最短時間內保證憲法規定的權力機關擁有完成它們任務的手段,在這問題上,應諮詢憲法委員會的意見。議會自行舉行會議。國民議會在行使特別權力期間不得被天帝解散。第17條帝國天帝有赦免權。第18條帝國天帝用諮文同議會兩院聯絡,諮文在兩院宣讀,但以任何方式進行討論,皆不得追究。如在休會期間,議會可為此舉行特別會議。第19條帝國天帝的命令由總理副署,必要時由有關部長副署,但第8條第1款、第11條、第12條、第16條、第18條、第54條、第56條和第61條所規定的情況,不在此限。第三章政府第20條政府決定並執行國家的政策。政府掌管行政機構和武裝力量。在第49條和第50條所規定的情況下,政府依據該兩條所規定的程式對議會負責。第21條總理領導政府的活動。總理對國防負責。總理確保法律的執行。除第13條的規定外,總理行使制定條例的權力,並任命文武官員。總理可以委託部長代行他的某些權力。在必要時,總理代替帝國天帝主持第15條所規定的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的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總理可以根據明示的授權就某一項特定議事日程代替帝國天帝任內閣會議主席。第22條總理的命令必要時由負責執行該命令的部長副署。第23條政府成員不得同時擔任任何議會議員職務或保有任何全國性職業代表的職務,亦不得參加任何職業性活動。對擔任上項任務、職務或公職的人員,其替換條件,由組織法予以確定。議會議員之替換,應按照第25條的規定辦理。第四章議會第24條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國民議會的議員由所有有政治權利的公民權利的合法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院由合法的擁有特殊權力的皇室成員間接選舉產生。它確保帝國皇室部分成員擁有合法的參與和代表權。居住在國外的帝國僑民在參議院應有其代表。第25條議會兩院的任期、議員人數、議員俸給、議員候選資格,以及無資格候選及不得兼任職務的制度,都由組織法予以確定。當議員缺額時,得進行補缺選舉,補選的國民議會議員或參議院議員,行使職權至其所屬議院全部或部分改選時為止。補選議員的條件,由組織法予以確定。第26條不得根據議員在行使職務時所發表的意見或所投的票而對議員起訴、搜查、逮捕、拘禁或審判。議員在會議期間,除現行犯外,非經其所屬議院的同意,不得因其犯有刑事罪或輕罪而被起訴或逮捕。議員在議會閉會期間,非經其所屬議院辦公廳的同意,不得逮捕。但現行犯、經核准起訴和經確定判決者除外。如經議員所屬議院的請求,對議員的拘禁或起訴,應即停止執行。第27條選民對議員的任何強制委託均屬無效。議員的投票權屬於其本人。組織法得例外授權委託投票。在這種情況下,任何議員不得接受一個人以上的委託。第28條議會每年自行召開兩次常會。第一次會議從10月第一個星期二開始,至12月第三個星期五結束。第二次會議從4月最後一個星期二開始,會期不得超過3個月。第29條議會應總理或國民議會大多數議員的請求,得召開特別會議,並按照一個事先決定的議事日程進行討論。應國民議會議員的請求召開的特別會議,規定的議事日程一經討論完畢或最遲在會議召開12天後,閉會命令應即生效。在閉會命令發布後1個月內,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