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7章 李文康綁架強姦案(2)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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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開始。
坐在被告席裡的李文康起立。
如今再見李文康,寧稚除了恨,還是恨。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犯罪嫌疑人李文康,原名郝星宇,中專文化,2024年2月xx日,因涉嫌綁架罪、強姦罪、走私毒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xx日被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文康涉嫌綁架、強姦、走私毒品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起訴書宣讀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坐下,起訴書聽清楚了嗎?”
李文康面無表情:“聽清楚了。”
審判長:“你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有意見嗎?”
李文康:“有意見。”
他的拒不認罪,在寧稚意料之內。
審判長:“請你向法庭做簡要陳述。”
李文康:“案發當天,我和張晗兩個人在家裡,她主動要求和我發生性關係,並且提出到我家發生,因為她擔心我女朋友,也就是她的室友羅薇薇下班回家後會撞見。她說在我家,無人打擾,更自由。我就把她帶到我家,當晚我們發生了關係,但第二天一早,她的朋友寧稚帶著追求她的男人卓宇行到我家捉姦,她怕卓宇行認為她水性楊花,就誣陷是我強姦她。”
寧稚氣得手捶了一下扶手,低聲咒罵:“畜生!一派胡言!”
蕭讓握住她的手,安撫她冷靜。
審判長:“被告人,你說完了嗎?”
李文康:“說完了。”
審判長:“下面,請公訴人就指控的事實,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公訴人把話筒拉到跟前,冷冷看向李文康:“被告人李文康,請你告訴合議庭——你是如何將被害人張晗帶出本案的第一案發現場,也就是她和你的女朋友羅薇薇一起租住的地方?”
李文康:“我開車帶她出去的。”
公訴人:“你是如何將她從她居住的地方帶到車上的?”
李文康臉上閃過心虛:“我抱著她上車的。”
公訴人:“當時被害人的意識是否清醒?”
李文康:“我沒注意。”
公訴人提高音量:“請你回答——被害人上車之前,意識是否清醒?”
李文康:“時間太久了,我忘了。”
公訴人:“根據我們從第一案發現場樓下的車輛行車記錄儀提取到的證據——被告人將被害人從家中帶至車上時,被害人雙眼緊閉,處於無意識狀態。”
李文康:“她害羞,裝的。她只是閉著眼睛,並不能說明她無意識。”
公訴人大聲喝道:“你撒謊!你事先透過王勁龍,從境外網站購買了一款具有麻醉作用的毒品‘迷情水’,並且讓被害人服下,等被害人失去意識後,將她綁架至位於xx的第二案發現場,進行強姦!”
李文康:“我透過王勁龍購買迷情水,是很早之前的事情了,買這個,是因為我女朋友性冷淡,我想喚起她的情趣,並沒有讓張晗服用。”
公訴人看向合議庭:“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的發問完畢。”
審判長看向辯護人席:“辯護人你有什麼要問的嗎?”
劉天海把話筒拉到身前:“被告人,你把被害人帶到家中,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時,被害人是否自願?”
李文康:“她自願的。”
劉天海:“合議庭,我的發問完畢。”
審判長:“公訴人還有其他問題嗎?”
公訴人:“被告人,你說被害人是自願跟你到家中,與你發生性關係,你有什麼可以作為證據證明?”
李文康:“我沒有證據。當時只有我和她兩個人,並沒有第三人在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