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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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前後不一貫。由於這種前後不一貫,在每個系統中,直接認識到的真理,亦即人們稱為“感到”的真理,便得以回到正路上來而壓倒邏輯的推論。例如這在斯賓諾莎的《倫理學》中就看得很清楚,他這種倫理學就用顯而易見的詭辯從自利心的“追求個人本身利益”中引伸出純粹的道德學說。按我對斯多噶派倫理學的精神所理解的,這種倫理學的淵源在於這樣一個思想:人的巨大特權,人的理性,既已間接地由於計劃周密的行動及行動所產生的後果如此減輕了生活的重負,使得生活輕鬆了,那麼是否還能直接地,即是說單是由於認識就能使人立即完全或幾乎完全地解脫那些充滿人生的痛苦和折磨呢?人們認為一個具有理性的生物既能透過理性而掌握,而綜覽無窮的事物與情況,卻仍然要由於這短促、飄忽、無常的生命的有限歲月所能包羅的瞬瞬當前和各種事故,而陷入“貪求”與“規避”的激烈衝動所產生的如許劇烈痛苦,如此沉重的憂俱和苦楚之中,這是和理性的優越地位不相稱的;並且認為適當地運用理性應該使人超脫這一切,使他不可能為這一切所傷害。因此,安第斯頓涅斯說:“要麼為自己獲致理性,要麼就是安排一條自縊的絞索。”(普祿塔爾克著《關於斯多噶派的反駁》第十四章)即是說:人生既充滿如許苦難和煩惱,那麼人們就只有借糾正了的思想而超脫煩惱,否則就只有離開人世了。人們已經看清楚,困苦、憂傷並不直接而必然地來自“無所有”,而是因為“欲有所有”而仍“不得有”才產生的;所以這“欲有所有”才是“無所有”成為困苦而產生傷痛唯一必需的條件。“導致痛苦的不是貧窮,而是貪慾”。(厄披克德特:《斷片》第二十五條)此外,人們從經驗中也知道,只有希望、只有可以提出要求的權利才產生,才滋養著'人的' 願望;所以使我們動心和難受的,既不是人所共有的,不得而免的諸惡,也不是無從獲致的諸善,而只是在可以躲避的和可以獲致的兩者之間幾微的或多或少而已。是的,還不必是絕對的、只要是相對的無從獲致或無可避免就全不會擾亂我們了。因此,或是一經附在我的個性中'便再也丟不掉' 的諸惡,或是在我的個性上已必然不容問津的諸善,我們對之便一概漠不關心。由於人的這種特性,如果沒有“希望”在供應養料,任何願望很快的就自行幻滅了,也就再不能產生痛苦。從上述這一切、可得出如下的結論,即是說一切幸福部建立在我們可能要求的和實際獲得的兩者之間的比例關係上。至於這關係中前後兩項的或大或小,'構成幸福'並無二致,或縮小前項,或擴大後項,都同樣地構成這一關係。並且,一切痛苦都是由於我們所要求,所期待的和我們實際所得到的不成比例而產生的,而這種不成比例的關係又顯然只在人的認識中才能有,所以有了更高的解悟就可以把它取消。因此克利西波斯說:“人只有按自然所啟示的經驗來生活。”(斯多帕阿斯:《希臘古文分類選錄》第二卷第七章第134頁)這即是說人們生活應適當地認識世間事物的來龍去脈,因為,每當一個人由於某種原因而不知所措時,或是由於不幸而一撅不振時,或是怒不可遏,或是躊躇不前時,他就正是以此表現了他發現事物之來不是如意料所及,因此也表現了他是謬誤的俘虜,沒有認識人生和世界,沒有知道無機的自然如何出於無心的偶合,有機的自然又如何出於意圖相反,存心不良,而寸寸步步在阻遏著每一個人的意志。因此,要麼是這個人沒有使用他的理性以求普遍地認識人生這種本來面目,或者也是他缺乏判斷力,他雖認識了一般,卻不能在特殊中加以運用,因而具體事物之來常出其不意而使他不知所措。所以任何動人的歡愉之情都是謬誤,都是妄念;因為沒有一個已達成的願望能夠使人滿足,經久不衰,因為任何財產,任何幸福都只是偶然悅來,為期難定,說不定隨即又要被收回去。任何痛苦都是由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