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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對於“流放”刑罰的使用,有一種說法是從秦漢時期開始的。到了南北朝的時候,統治者將“赦死從流”確定為量刑原則,流刑成為封建五刑之一。
隋唐時代,正式確立了以“徒流刑”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流刑居於第二位,處於死刑之下、徒刑之上的重刑地位,並一直沿用至清代。
清代早中期,官府將犯人流放到東北,主要是出於懲治罪犯、抗擊沙俄入侵、維護統治這三個目的,屬於強制進行的軍事或政治性移民。
比如因文字獄流放到寧古塔呂留良家人,比如一柱樓詩案的魯壽山、徐氏兄弟等人,這都屬於政治犯;除此以外,還有大批的搶劫犯、詐騙犯、盜竊犯、以民告官(乾隆以前規定,以民告官贏了也要流放三千里)、革職罷免的官員及家屬,乃至犯罪的太監和旗人。
寧古塔、三姓衙門、打牲烏拉、尚陽堡、奉天、黑龍江這些流放地點的設立,是根據不同的罪行來決定的。
比如尚陽堡(在遼寧開原縣東四十里),順治十四年清廷規定,凡私鑄銅錢的,首犯和鑄錢工匠處斬,從犯和知情人絞監候,而幫著賣錢的中間商、商戶、小販人等,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
再比如寧古塔,順治十八年規定,所有涉及逆案的犯人發配寧古塔;到了康熙五年的時候,清廷規定所有貪贓的衙役罪應流放的,發配寧古塔;康熙二十二年和二十三年,增加所有逃跑三次被抓的家奴、盜竊三次以上、免死減罪一等、拐賣人口、下藥拐賣人口的,以及同案知情犯,一律發配寧古塔與披甲人為奴。
甚至連旗人詐騙謀害平民性命的,最後也會被判流放寧古塔。
至於發配到黑龍江的,那就都是重刑犯或屢教不改的人了。也就是說,發配到吉林、奉天地區的犯人如果在流放地再次犯罪,那除了死以外就是發配更遠的黑龍江。
還是要用呂留良的後代做例子。
乾隆元年(1736),清廷出了新規定,無論滿漢奴隸,如果家裡有人曾當過官或是出過舉人、貢生、監生的一概免其為奴。即於戍所,另編入該旗、該營,令其出戶當差。這就是從政治性流放轉為軍事性移民戍邊。
因為這個規定,一些為奴的犯人為了免除罪奴身份,便想盡辦法獲取監生功名。乾隆三十七年,呂留良的孫子呂懿兼就託人偷偷在京城辦了監生的身份。結果後來他的侄子呂敷先再想辦時東窗事發,侄子控告叔叔私辦捐監。最後叔侄兩人和家屬都被再次發配黑龍江。
趙新講到這裡,話鋒一轉說道:“這些為奴的漢人裡有沒有文字獄受冤屈的?不用說,徐家兄弟倆、魯壽山、潘秀成就是最好的證明!可是有沒有大奸大惡的人?肯定有啊!貪官汙吏、盜竊犯、人販子、下藥迷人的等等。
難道我們對這些人也要網開一面去熱情歡迎嗎?能不審問清楚嗎?搞不好有些人會成為我們這裡的定時炸彈!”
劉錚喏喏的不說話了,洪濤卻繼續追問道:“趙總,感謝你給我們上了一課。不過像你說的,如果這些人中真有大奸大惡的怎麼處理?”
趙新微笑說道:“勞動改造啊!我們又不是滿清,基本的人權總是會保障的,吃飽穿暖沒問題。”
西拉河東岸的射擊訓練場,這裡暫時被闢為俘虜營。新的射擊訓練場將搬到趙亮工坊的東側。
此時,一千多新兵正在忙碌,在俘虜營的周圍架設圍牆,搭建瞭望塔;而那些俘虜則被兩個連的持槍士兵嚴密看守。至於那位被俘的“大內高手”,則被送到了片山勘兵衛的警察所單獨關押。
散會後,以安保部六人為首的一群穿越眾們都跑到警察所來看稀奇。
活的大內高手啊!
活的大熊貓都大家都見過;滿清的大內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