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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天以後,在3月6日,法院開庭。每位法官都寫了意見,分歧很大,以致使人很難準確地知道法院究竟該怎樣裁決。除了各方意見中可以達到大體一致的共同點之外,塔尼均採納6比3的多數意見。結果他做出瞭如下的裁決:一、德雷德&iddot;斯科特仍然是奴隸。二、奴隸和黑人不是美國公民 [ 註:一致同意的三條意見僅僅闡明奴隸不是公民,並未提及自由黑人作為奴隸的後裔,是否也不能享有公民的權利。 ] ,因為憲法曾規定,黑人&ldo;一個世紀以來始終被認定是下等階層,……既是如此下等,所以他們不具有一個白人所享有的必須受到尊重的那種權利&rdo;。塔尼根據這種邏輯推斷,這些下等人及其後裔在1857年都不是美國公民,因此斯科特到聯邦法院提出訴訟這件事本身就首先應該被否決。三、斯科特在伊利諾州的居住並不能使他獲得自由,因為按照州與州間互相尊重對方法律的禮節,密蘇裡州的法律是有效的。四、他在威斯康星州的居住也不能使他獲得自由,因為國會無權排除準州的蓄奴制,&ldo;密蘇裡妥協案&rdo;的排斥蓄奴制的條款是違憲的。
塔尼和意見一致的法官們關於準州的裁決基於這樣一些原則:卡爾霍恩認為,準州是國家的共同財產,不是國會創造的;奴隸財產與其他任何財產具有同樣地位和準州蓄奴主的奴隸不準被剝奪,就像不能剝奪農夫的馬一樣等兩項原則(因此,無論是準州議會還是國會對蓄奴制的廢止權力都被塔尼否定了);第五次修正案的正式法律程式條款禁止聯邦政府在沒有正式法律程式的情況下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當然,廢奴主義者們強調第五次修正案中的&ldo;自由&rdo;這個詞,把它作為聯邦政府有權廢除蓄奴制的根據。但塔尼認為,財產取代了自由,這甚至也壓倒了憲法第四條第三款給予國會&ldo;處理和制定關於準州的一切必要的法規和規章的權力&rdo;,共和黨人認為,這項條款使國會有權禁止蓄奴制,但對多數法官來說,事情並非這樣。
塔尼的裁決在梅森-狄克森分界線 [ 註:賓夕法尼亞和馬裡蘭州的界線,後來成為區分美國南北方的標誌。 ] 以南引起了廣泛的讚揚。《奧古斯塔(喬治亞州)護憲者》為此歡呼說:&ldo;南方關於南方蓄奴制問題的意見……現在已成為國家的最高法律。現在在這個問題上反對南方意見就是反對憲法,也就是反對政府。&rdo;許多北方民主黨人也跟著表示興高采烈。賓夕法尼亞州一家民主黨報紙把這個裁決書稱做&ldo;是&l;黑人共和主義&r;的悼詞。它……使他們黨所創立的全部理論都被碾得粉碎。&rdo;
但這一裁決並非人人同意,它的明顯的黨派偏見並不使共和黨人對它尊重。來自紐約州的法官納爾遜表示了個人的意見,他僅僅肯定了巡迴法庭的判決,但拒絕對其他問題發表評論。來自俄亥俄州的法官約翰&iddot;麥克萊恩(前輝格黨人,後加入共和黨)和來自麻薩諸塞州的法官班傑明&iddot;柯蒂斯(他一貫自稱是輝格黨人)提出異議。他們擁護&ldo;密蘇裡妥協案&rdo;,肯定黑人應享有公民權,並聲稱斯科特應得到自由。柯蒂斯的觀點是對塔尼各主要論點的有力駁斥。他指出早在1787年某些州的黑人就已經成為合法的公民,根據憲法第四條第二款(&ldo;每個州的公民都將有資格獲得某些州的公民所享受的優待和豁免的權利&rdo;),他們應享有美國公民的各種權利。柯蒂斯批駁了塔尼在國會對準州權力方面的詭辯,並聲稱廢除奴隸制既不是對財產的剝奪,也不是對正當法律程式的否認。
多數現代學者認為,柯蒂斯的不同見解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