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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在期限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關你三年五載,具有強大的威懾力,按規定&ldo;案件調查的時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案情重大或複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報經立案機關批准後延長調查時間。&rdo;這意味著,在實際操作中,&ldo;雙規&rdo;的期限是由相關調查組和其主管機關自行掌握的,而沒有硬性規定。
就我的經歷而言,&ldo;雙規&rdo;過程一手由檢察機關主導,整體而言還算是相當文明的。
大部分人只看到&ldo;雙規&rdo;的殘酷性,其實&ldo;雙規&rdo;制度也是保護幹部的一項措施。儘管大部分&ldo;雙規&rdo;過程都有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參與,但至少表面上司法機關沒有正式介入,而由紀檢、監察部門主持,立案、撤案靈活,搞錯了不會追究任何人的責任,被規物件可以官復原職(絕大多數情況下會調離原先關鍵崗位)。事實上,確實有相當一批貪官,省部級以上只要涉案金額不超過10萬元,省部級以下只要涉案金額不超過5萬元,沒有其他惡劣社會影響,往往都能得到內部寬大處理,從而避免了5年以上的牢獄之災。相反,領導幹部一旦進入司法程式,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被開除公職,且由於司法機關有冤假錯案的追究制度,辦案人員只有華山一條路,千方百計把犯罪嫌疑人定罪‐‐沒事也要找出點事情來!
我自然同意特殊監區中這些同夥們的共同見解:&ldo;雙規&rdo;這個具有中國特色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從法治精神和保護的角度,絕對是站不住腳的。但面對這些不幸落入牢獄之災的同伴們,我心裡還有一個說不出口的看法:在打擊職務犯罪方面,&ldo;雙規&rdo;確實發揮了很大的積極作用。
大部分人認為&ldo;雙規&rdo;制度違憲、違法,因為憲法規定:任何政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非經司法機關批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我覺得中國的法律本來就是共產黨一家說了算,修改法律是分分秒秒可以完成的事,中央、國務院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大員們應該不會如此無知、無能,讓&ldo;雙規&rdo;明確違憲、違法的。
為此,我特意查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ldo;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rdo;我看到這個規定,立即覺得&ldo;雙規&rdo;當然不是逮捕,只是有&ldo;法&rdo;可依,自然就不屬於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憲行為了。
&ldo;雙規&rdo;當然是有法可依的。1996年3月17日全國人大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ldo;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rdo;該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ldo;本法公佈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佈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rdo;2000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做了完全相同的規定。1997年5月9日全國人大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對&ldo;雙規&rdo;制度做了明確規定。
因此,可以說,&ldo;雙規&rdo;制度雖然不符合法治和保護的精神,但實際上並不違憲違法,這與下面要談到的&ldo;勞教制度&rdo;有著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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