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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共和國當局在其行動中依據的是&ldo;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已經成為獨立國家&rdo;這一虛構的前提條件,而不是1991年9月6日戈巴契夫代表政府簽署的允許立陶宛共和國獨立的檔案。
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宣佈&ldo;恢復立陶宛國家獨立,在共和國全境廢除立陶宛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和蘇聯憲法&rdo;,之後,讀者還會記得,緊接著便是一系列的蘇聯總統令,宣佈立陶宛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所有與蘇聯憲法相牴觸的單方決議法律上一律無效。
1990年‐1991年上半年,蘇聯公民護照在立陶宛社會主義共和國境內還是有效的,所有持該護照的人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蘇聯公民。需要指出的是,在審查期間,無論是布羅卡維丘斯,還是上述&ldo;案件&rdo;的其他被告人,都不能對立陶宛社會主義共和國境內出現的政治和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及其後果承擔個人責任。
對布羅卡維丘斯提起公訴的依據,是立陶宛共和國刑法中的一系列條款,而且主要是&ldo;建立反國家組織並積極參與其活動&rdo;的條款。&ldo;反國家組織&rdo;的說法居然還適用於1991年8月22日前作為蘇聯共產黨下屬組織進行合法活動的立陶宛共產黨。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一切豈不是荒唐!不但如此,1990年10月4日,立陶宛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還透過了對立陶宛共和國刑法進行修正和補充的專項法律,換句話說,在此期間透過的法律是沒有任何法律效果的,因為當時在全國境內,包括在當時加入蘇聯的立陶宛社會主義共和國境內,有法律效力的是《國務罪刑事責任法》。單獨任何一個加盟共和國,都無權對這部全蘇刑法規定進行修正、補充或取消其效力。
1996年,即在庭審開始那年的12月,俄羅斯媒體上刊登了一份俄聯邦法學界針對布羅卡維丘斯、葉爾馬拉威丘斯等人被立陶宛共和國法庭追究刑事責任一案的&ldo;起訴書結論&rdo;提出的意見書。
我應該向讀者表示歉意,因為我要用較大篇幅來引用此檔案中的一個部分。但這是個原則問題:立陶宛當局究竟有沒有權審判這些人?請看:
多卷本起訴書的目的是要讓輿論界相信,立陶宛共產黨是為了外國的利益而從事破壞活動的組織,所以其領袖理應受到指控。為此,起訴書引用了幾十個&ldo;證據&rdo;,主要是立陶宛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決議和呼籲書。
既然這樣,按照起訴書結論的邏輯,布拉扎烏斯卡斯總統也應該被認定是外國間諜,因為他也曾領導過共和國的黨組織。
當局無視政治黨派的憲法地位,將黨派成員當成罪犯起訴,本身就是對共和國憲法的破壞。
刑法不具追溯效力,不允許加重處罰,或另外規定新的處罰,這些原則都是舉世公認的原則。但立陶宛當局卻拒不接受這些原則,對從前合法履行職能的人員進行迫害,這是對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6條的破壞。因為按照該條款,根據行為發生期間的國內法或國際法,並不能認定此種作為或不作為是犯罪,也不構成刑事犯罪。
起訴書結論強調,在該結論所指涉的事件和事實發生期間,立陶宛和蘇聯曾經互為外國。這不僅與客觀現實不符,而且有悖於當時實行的聯盟法、共和國法和國際法(國際法原則和準則)。
起訴書結論中所描述的事件與事實,是 1990年 3月 11日立陶宛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單方透過恢復立陶宛國家獨立法令的結果。按照當時的法律,立陶宛社會主義共和國的所有公民都是蘇聯公民,都有義務履行蘇聯和立陶宛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這一事實不容懷疑,因為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