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章 誘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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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翟明的問題,時浩下意識的看了眼自己的律師。
“實話實說就行。”
任真餘光瞥到,小聲說了一句。
“同意。”
時浩放下心來,給出了簡短的回覆。
本來也就是事實,他看任真,只是覺得這點可能對己方不利。
不過律師看起來並不是很在意,那自然就照實回答。
“好,那麼無論時浩向優恩公司提出索賠的那些理由,是真實存在的,還是時浩在優恩公司的授意下寫的,時浩向優恩公司索賠兩百萬的行為都是客觀存在的。”
接過助理準備的一份證據,翟明看了一眼:
“根據優恩公司提供的,時浩在20xx年6月29日與其談話的錄音中,曾經提到‘如果拿了這兩百萬,你以後就不能再利用媒體給我們施加壓力了’。
結合時浩索要兩百萬的行為,以及優恩公司前期受到的,來自媒體的巨大壓力,可以認定時浩的行為,屬於刑法中的要挾行為。
即透過其行為令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由此被迫交付財產的行為。”
想了一下,翟明本想就此接著對時浩的主觀方面進行推論,但又一想,按照對面這個律師的作風,估計八成在要挾這個點上也會提出異議。
到時候他在這個基礎上得出的推論就會跟著受到質疑,於是就放棄了這個想法。
還是一個一個解決吧,等把這個點拿下了,後面主觀上的問題自然也就水到渠成。
果不其然,任真第一時間就提出了反對意見:
“在優恩公司提供的錄音資料中,只是優恩公司的負責人明確提到了這個說法,但是時浩並未給出明確的回應。
根據優恩公司負責人的話,就能推出時浩有利用媒體施壓的言行嗎?”
任真一針見血:“結合優恩公司前面所做種種,辯護人認為,將其此種說法理解為具有誘導性的對話更為合適。”
誘導性?
根據一般人的邏輯,聽到“拿了錢就不能再利用媒體施壓”這種說法,第一反應肯定是“這個人有利用媒體施壓的行為”。
這也是一審公訴邏輯的一部分。
翟明在對一審觀點和意見進行整理的時候,沒發現有什麼問題,就直接拿過來用了。
可他沒想到的是,庭審進行到現在,已經有很多東西都跟一審不一樣了。
包括時浩的犯意。
包括時浩主觀上的目的。
也包括優恩公司的行為,在這場庭審中出現了完全不同的解讀。
犯意不是時浩早就產生的,反過來講,就是優恩公司主動勾引的犯意。
時浩虛構的事實並不是他想虛構的,是優恩公司讓他寫的。
那順著這個思路繼續,優恩公司在錄音中說出這樣的話,而時浩並沒有給出回應,就顯得有些耐人尋味了。
翟明想到這裡,臉色不再如剛才那樣淡定。
腦子裡更是出現了其他想法。
這個優恩公司,怎麼越看越不像是受害者啊?
......
“辯護人認為,結合我們前面討論過的種種,時浩完全不構成所謂的‘要挾’。”
不知道什麼時候,任真似乎變成了庭審的主角。
這在控辯地位向來不太平等的刑事訴訟中,是非常罕見的情況。
“在20xx年6月29日當天,整個事情其實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來看。
第一個階段,是優恩公司以‘要約邀請’的方式,主動找到時浩邀其面談,讓其提出條件。”
要約邀請?
任真又提到了一個民事上的概念,在場的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