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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鈺之前在卷宗裡,目睹了劉招娣的前半生,她同情對方的遭遇,唾棄那些人渣。現在,當一個叫劉盼子的女人出現在筆錄裡時,她發現自己根本不敢去窺視。
楊天鴻說,劉軍的二女兒是在楊若楠出生那年沒了,那就是 1994 年。那年盼生只有五歲,被劉軍賣掉後,被帶到一個完全陌生的環境,會不會想媽媽啊?她會哭嗎?還是根本就不敢哭?她那樣小,就被剝奪了哭泣的權利,成為另一戶人家購入的「牲畜」了。關於那個收買劉盼子的人家,成鈺不用想也知道他們家一定極為惡毒刻薄,不然怎麼會稱呼一個五歲的女孩為「賤妮」呢?
「那他們跟別人怎麼介紹你呢?」
「驢。」
成鈺想起之前詢問盼生的事,心下似被悔恨塞滿,後悔當盼生在市公安局時,沒有幫她找到劉軍和周家,追究這些人的刑事責任。
所有人都告訴她這很難,找人很難,取證很難,乃至被判刑都很難……成鈺自己也這麼認為,甚至覺得這樣大費周章,換取象徵性的刑罰並不值得,都沒有嘗試就放棄了。
學法律時,成鈺是認同「正義本來就是報復」這種法理觀點的。復仇是延遲的報復,這是人性本能,復仇能夠捍衛權利,這是生物生存延續的基礎。雖然復仇有諸多有利因素,但又很難達到「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同態報復,所以產生了代替復仇的機構,形成了法律制度。把私人復仇的權利讓渡給國家,防止個人的復仇行為,打亂整個社會的秩序。
所以當懲戒的力度過輕或者要付出時間和代價時,人們就會對正義本身產生質疑,比如經常被討論的遲來的正義,當犯罪嫌疑人已經壽終正寢或者安享平靜生活多年,追兇是否還有必要?正義無法實現時,是否還有意義?
成鈺緩慢地將周春根簽過字的筆錄逐一整理,從未有一刻如此渴望正義的降臨。正義就是正義,就算付出代價,也要去追尋,哪怕無法透過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也好過放棄追尋。預設惡的發生,讓惡沒有懲戒,就等同默許。
回了市局,成鈺去和陳朗匯報這次外出結果。陳朗翻看這筆錄,室內安靜得只能聽到紙張的沙沙聲。
「不是找到證據了嗎?」陳朗問,「怎麼比受了處分還沮喪。」
「我想到了一個女孩的求助,就是 12 歲女孩被大伯賣給人家當童養媳的那個案件。被對方強姦後,她去派出所報案,她大伯告訴警察她已經嫁給對方,派出所認為是一起家庭糾紛,就再也沒有管過了……於她而言,人間即地獄。」真實案件,巫山童養媳。
「你是想跑圈,還是想休兩天?」
「我想找到那個周家。」
「劉盼生她……」
「我知道她死了,這很難,這沒有意義。」成鈺替他說,「可她活著的時候,你們也是這麼勸我的。陳隊,刑法是最具謙抑性特徵的法律,如果一項行為是可以被幹預或者懲罰可以被替代,就不會入刑。既然拐賣、強姦、故意傷害、虐待這些罪名都入了刑,就該用刑罰來懲處惡行,就算沒有懲處,也應該殺雞儆猴,來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你要是不想休息,就去協助劉愷,把劉招娣找出來,將這個案件的疑點都查清。」
陳朗沒說不同意,在成鈺聽來就是同意了。成鈺沉吟片刻,「陳隊,之前我們以為劉招娣已經死了,發布了案情通知,如果現在宣告她沒死……會不會給她帶來麻煩啊?」
「與其擔心給她帶來麻煩,還不如擔心在不通緝的情況下,你根本找不到她。她這麼久沒有辦過證件,說不定早就用別人的證件跑路了。這兩天劉愷就試著聯絡過她,一無所獲。」
陳朗之前在學校講課,曾經講到過一條案件定律:誰受益,誰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