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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恃欺隱。是指責袁崇煥依恃崇禎的信任而行欺騙和隱瞞。(按:袁崇煥在殺毛文龍一事上是&ldo;專恃欺隱&rdo;,在己巳之變時,袁崇煥上奏說:&ldo;凡要害地方,俱已撥兵防守,其薊州守則不憂矣,西建昌、遷安、永平守則不憂矣,東撫寧、山海、豐潤、玉田守則不憂矣。&rdo;結果皇太極卻成功突破了這些地方,袁崇煥的&ldo;撥兵防守&rdo;形同虛設,這條可坐實。)
三,市米資盜。這件事指的是,崇禎二年(1629年),漠南蒙古東部鬧饑荒,袁崇煥提出要救濟蒙古人,說如果不救濟蒙古人,那麼蒙古人就會倒向後金,但崇禎不讓。因為崇禎認為把糧食給蒙古人相當於&ldo;資盜&rdo;。那麼此事究竟是誰正確呢?袁崇煥認為如果不救濟蒙古人,那麼蒙古人就會倒向後金,而事實上蒙古人此時已經倒向後金,看看蒙古喀喇沁部跟滿人的盟書吧:
滿洲、喀喇沁我們兩國為結盟和好,宰白馬祭天,殺烏牛祭地。置一碗酒,一碗肉,一碗血,一碗枯骨,許下諾言,對天地起誓。如不履行此誓言,喀喇沁與滿洲不友好,與明國除原有的賞和去大都貿易外如有私下密約,或墮入察哈爾之奸計背叛,喀喇沁遭天譴責,執政之拉式奇布、布顏、莽蘇爾、蘇布地、庚格勒為首幾個大小塔布愛等遭殃,不得長壽,如同這碗血,流血而死,被按埋於地下。如同這碗枯骨,其骨散敗。如果履行其對天盟誓之言,天地保佑,獲得長壽,子孫萬代永字太平之福。(《十七世紀蒙古文文書檔案(1600‐1650)》)
可見此時蒙古已經完全倒向後金,因此袁崇煥給蒙古人糧食就是資敵。而且袁崇煥的觀點也並不對,他認為如果給蒙古人糧食,他們就會不倒向後金,事實上,誰強他們就聽誰的,按袁崇煥的邏輯,實際上連努爾哈赤起兵這件事情都不會發生。明中央政府對東北女真人的救濟幫助幾乎貫穿於整個明朝,從永樂一直到萬曆,甚至一直到萬曆四十五年還用物資賑濟努爾哈赤統治下受災的女真地區(朱誠如《論明代女真與中央王朝的關係》),可僅僅到第二年,即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努爾哈赤就公開起兵反明。這些人絕不是用仁義就能感化的。
四,謀款斬帥。指的是袁崇煥跟後金暗中議和,斬殺毛文龍。(按:這條準確地說,應該是袁崇煥並未跟後金暗中議和,殺毛文龍也並非跟後金議和的成果。這一條前文已詳述,在此不多言。總之,這條的確可以看作袁崇煥的罪行。)
五,縱敵長驅。是指責袁崇煥縱容後金鐵騎長驅直薄京師。(按:這條不能坐實,事實證明袁崇煥為了阻截後金軍,的確盡力了,絕非&ldo;縱敵&rdo;,但敵人的確長驅了。)
六,頓兵不戰。這是指袁崇煥在薊州讓後金軍不戰而越過。(按:這一條不能坐實,並不是袁崇煥不戰,而是後金軍繞著走,根本就沒碰上。)
七,援兵四集,盡行遣散。(按:這是說袁崇煥將進京勤王的各路援兵遣散,純屬汙衊。)
八,潛攜喇嘛,堅請入城。喇嘛的身份是僧侶,所以可自由穿梭於明清雙方,在當時經常充當非官方的使節,這是指袁崇煥堅持要求入城,並暗地裡潛藏能通融後金的使節,妄圖將其帶入北京以促成議和之局。說的是袁崇煥欺瞞朝廷,背地裡力圖議和。(按:這一條並不完全對,不能坐實。)
綜上,袁崇煥的八條罪名,成立的有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看來崇禎殺袁崇煥要比袁崇煥殺毛文龍靠譜得多,袁崇煥殺毛文龍的十二條罪名,沒有一條能坐實。那麼這三條大罪至於判死刑嗎?其實單憑擅殺毛文龍這一條就夠判死刑的了,但就當時情勢而論,正是用人之際,而袁崇煥透過兩次寧遠之戰,也可見他的確有守城的才能,應該讓他戴罪